報廢本來就需要2道手續A.車牌報廢:至監理站辦理,索取車牌報廢證明(需行照正本)B.車體報廢:聯絡合法汽車回收廠處理,索取車體報廢證明(需附上行照影本)上敘2道順序沒有規定哪個先做,但是一定要完成最後提醒樓主停駛領不到車牌報廢單,那5萬領不到哦行照先影印備份(多印幾張),申請5萬補助會用到
分開時效,要問監理站了,這個問題比較專業曾經發生過,車主先報廢車輛,卻未把車牌取下,交給回收場;車主以為報廢完成,多年後收到欠稅通知,才知道車牌未報廢以上小故事,代表一件事,車牌未報廢還是要持續繳稅金,不管車體有沒有報廢
報廢車輛基本上一天之內就可以搞定了,早上去監理站繳回車牌完成報廢,下午連絡回收廠拖車。你要分開報廢當然也行,但是只有去監理站繳回車牌才算完成報廢,先把車子回收,你的車牌在監理站電腦內還是合法的,稅金還是會持續計算。至於舊換新補助的時效,那是財政部的東西,監理站才不管你報廢程序拖多久。
美好的事物 wrote:分開時效,要問監理...(恕刪) 我報廢過三台汽車一台機車,都是分開報廢的,回收業者應該不會收你的車牌,車牌是自己要拿去監理機關報廢的,車體你可以先留著,不用馬上報廢,但一般都是先找報廢車商來收要報廢的車,然後取下車牌在自行去辦理車牌報廢手續。
註銷單 車子還在可以辦理嗎??15.問:中古車登記 1 年以上辦理停駛或繳銷,於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規定生效日後報廢或出口,是否符合該條文中古車登記滿1 年之規定?有無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答:按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消費者汰換原已使用之中古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污染及其他外部成本,以達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之目的。是以,登記滿 1 年之出廠 6 年以上之中古車,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並於105 年 1 月 8 日後辦理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符合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規定中古車登記滿 1 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