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不是可以這樣亂用的,
Knife wrote:
首先請您要明白兩個觀念:
一、民法上所謂之契約,通常是指定型化契約,其契約之內容必須載明買賣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與買賣有關之所有加註事項,一旦買賣雙方合意簽署,此契約即生效,買賣雙方均須按契約內容履行後續相關行為,如有任何一方未依所簽署之契約內容履行,即為違約,違約方須負所有因違約肇生之損失與責任。
(如不明瞭何謂定型化契約,可到書局找房屋租賃契約書來參考)
二、您提到收受了對方付的訂金,也給了對方簡單的收據,但重點是收據上除了註明收受訂金的金額外,是否還載明了後續雙方應負之權利與義務?譬如多少日內交付尾款?如何交車?交車時車況?若無法完成交易之處理方式等等,若有註明上述事項,此收據在法律上即視為一簡易之契約,若無,則就只是一般收受訂金之收據而已,對於後續買賣雙方買賣行為之履行與否,在法律上並無實質之法律要求效力。
當然,不論是買方或賣方,我相信沒有人願意沒事找事搞的自己一肚子氣,但如果牽涉到法律層面,就必須回歸法律認定與規定的範疇,今天您遇到這種出爾反爾的買家,不高興是必然的,但如果因為不高興而爭執甚至於訴諸法律途徑解決,我個人認為這並不是明智之舉。
我個人建議您可以平心靜氣的與對方商討訂金退還之方式,例如退還一半訂金,因為您為了完成此次交易,也應對方要求做了一些車況上的處置作為,這一半訂金的部份就當做一種補貼,因為如果雙方都繼續堅持而鬧上法院,結果並不一定會有哪方受益,平白浪費不必要的時間與金錢罷了。
提供您做參考。...(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