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ut543 wrote:
1.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若看中古車時,車行告訴你要看的車子在別處,只剩下同級車,大家就會幹譙車行到不行,本案例卻大部分人怪樓主不懂事?怪樓主不了解租車行潛規則?
3.法律或是契約本來就應該要遵守,否則就會有違約或懲罰的問題,試想你是當事人,假設遇到店家不履行契約,你還會跟他客氣的說謝謝?(恕刪)
要告上法院...要據以力爭..我相信現在的人大家不用教都會.... 一通電話就可以了!!!
但是要圓融的處理掉一件糾紛..............................................................




哪個才是很多人目前所欠缺的東西呢??
認為此樓與樓主意見不同者...就是在挺店家的人~~稍稍為看看別人在講什麼~~ 事情別老是看那麼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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