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費:
1)「因為車子送修而另外支出之交通費」或「代步車費用」:
通常法院會看送修日數(修車廠出具證明),給予按該日數計算之「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交通費,除非能證明確實有搭乘計程車或租車上下班或往返醫院之必要(是不是可以請求搭計程車或租車上下班的交通費,這個真的由法官自由心證,也有看過准的,因此不妨一試)。
2)「因為受傷必須搭乘計程車出入之交通費」:
如果受傷嚴重到不能步行、或是步行會很不舒服,出入必須仰賴計程車,當然可以請求計程車的費用(附上單據),但通常這個部分必須提出醫師診斷證明,例如休養幾個星期…等。而且,如果醫生建議靜養了,除非有必要去醫院複診(通常要附上就醫證明),否則應該無法請求去其他地方的交通費(但可以請求按休養日數計算的看護費用)。
3) 但無論如何,必須提出修車廠的修車費用及修車日數證明,而且也不能以「對方不同意賠償所以我遲遲不能送修」為由,超額請求未送修日的交通或代步車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