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日重 wrote:但司法單位若認為無...(恕刪) 大大說的很好,我稍微補充一下。阿婆無照騎車的行為,與車禍的發生,有沒有因果關係?有,則阿婆也有過失,樓主可以少賠點。而這個因果關係,在作為犯的前提下,實務採「相當因果關係」。就是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我是覺得阿婆無照騎車,跟車禍的發生,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搞不好阿婆文盲,考不過駕照,但技術一流啊…
保險是基礎,但保險不是萬能....因為不要忘記還有一條叫做過失傷害罪.除非已方完全無造肇責(至於肇責的部份請交通鑑定委員會,這裡怎麼說都不準...)只要保額足,保險公司對於有收據的賠償沒有問題.精神賠償談判的空間就比較有爭議,如果差異甚大,保險公司寧願走法律途徑依民事判決賠償.反正對他們來說這是家常便飯,無關緊要..但是被告就要有被判刑事傷害罪的可能,雖然大多可易科罰金,卻會留下前科....有些車主會自費補保險公司賠償金不足之差額,換取提告人撤告不被起訴...多關心對方,有空就買個水果去慰問,建立良好的關係只有好沒有壞.還有,保險公司的話不要儘信..未來可能開調解會,保險公司只想省錢,談判過程有時容易激怒對方..雖然你也不必放太軟以免對方予取予求,但私下可以替對方向保險公司增取一些有利條件....保險公司只付民事賠償金額,肇事者負刑事責任.即便易科罰金也是肇事者負責,保險公司不會承擔.以上提供一點小意見,樓主不一定適用,卻是有例可循....
阿婆無照確實非主要肇事原因。如版主說的阿婆在機車道,版主在外線道,這應不算在同一線道上。而發生事故時是機車往左靠入外車道,車子右後視鏡與機車手把碰撞導致事故,肇事原因應該是否機車未注意左方車況而直接偏入外車道,版本主要應為未注意車前狀況缺失。但如版主在超越機車時有與機車保持應對距離,版主也未超速等相關有違規狀況,當機車直接靠過來版主是來不及反應的,可看是否適用信賴條款部份。關於何謂信賴條款,版本上上網搜尋一下"事故信賴條款"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