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和解時所知之損害,約定賠償部分,不得另外請求!但對於和解時未發現之損害,有損害賠償責任者依然有責!!舉例:假如事故中,甲占100%責任, 乙占0%責任,甲事故當下立即與乙簽訂和解書,說明以3萬元賠付車損(財損)及骨折,但乙回家後發現有嚴重腦震盪,需要休養,無法工作二周,這時乙對於車損和骨折部分,因已簽有和解約定,不得違約求償,但乙對於無法工作乙事所生損害,仍可向甲求取適當之賠償!!以上,請參考!
依照樓主的敘述,傷者已經與你和解,如有不追究民刑事的和解書,就表示樓主與傷者間已無民刑事關係,而另一位所謂第三關係人,除非他也有傷,否則第三關係人最多與樓主只有民事訴訟關係,這一方面就可委由保險公司處理即可。
樓主的和解是上法院(或是民間公證人)寫和解書公證和解?若是則不用管第三人如何翻案,那是傷者與第三人的事了!若只是調解簽下和解書,而和解書上註明:願放棄法律訴訟權利....類似話語等等,那就要小心傷者翻盤,上法院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