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izon809 wrote:蓋這麼多樓了還有人搞不清楚狀況只要一樓是車庫 , 門口就會是紅線既然是白線 , 就代表一樓變非車庫就沒有妨礙他人車輛進出的問題搞清楚狀況好嗎) 是你要搞清楚狀況,不是車庫才算有妨礙他人車輛進出的問題,只要裡面有車要出來就算。不是車庫可不可以停車?答案是可以的,只是不能申請畫紅線,因為建物所有權本來就是他的,他愛放"甚麼東西"都可以。
關於人生 wrote:看到樓主車庫前停車這...(恕刪) 你確定你的記憶是對的嗎?前陣子有人停我家門口(白線)去對面雜貨店買東西+聊天我開車回來後沒辦法停車按喇叭請他來開走也不理後來打電話報警,警察去雜貨店叫那個人來把車開走那個人也是哇啦哇啦一堆理由警察還是要他把車移開了你真的確定你的記憶是對的嗎?再更久更久以前我停車在某戶門口(白線)去逛百貨公司回來後發現車不見了結果我是去拖吊場領我的車(還繳了他x的保管費)拖釣場的警察說,我擋在人家出入口不管是甚麼線,屋主都可以叫人把你的車拖吊走你真的確定你的記憶沒錯嗎?
樓主可以去Google兩則新聞妨礙鄰居車庫進出 判賠183天停車費私定車庫禁停 停車判賠惹議給您參考,其實這是有機會構成強制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characters wrote:你把人家整個門口檔住...(恕刪) 又來一個不懂法又要解法的人!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小弟也曾發生過類似跟您一樣的事情, 且同一住戶還發生過兩次。重點我還只是停機車而已...最後也是叫警察來,不過警察滿明理, 直接說這是公共用地, 每個人都可以停, 他們就閉嘴了。不過還是有破壞了小弟的機車, 最後就叫他們全部給我恢復原狀..他們也照做了。所以最後就沒追究了!!但是, 我也想和您說, 您是對的, 在法律或權利上。不過, 他們是否真的值得您花費時間跟精力去耗?若您個人其實沒什麼經濟壓力, 且過的不錯, 又不忙,其實也可以花一點時間給他們一些 "經驗", 讓他們知道何謂 "代價"也許, 未來他們就不會再這麼的無禮, 無理了。
william6910 wrote:白線停放汽車被一樓住...(恕刪) 開台車花個30就/h可以停好車,你卻花這麼多的時間在爭這東西就算門前是白線不是能停,但是妨礙到進出警察還是可以請警用的吊車移車 不過一小時30都不願意付停車費的話,那還是別開車的好 有時停車請將心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