蝸小小 wrote:
噗....我都已經說了在租之前我也有查過都是好評
所以你覺得我會這麼笨說謊嗎?
更何況我從來都沒有說店家有義務要拿出證據啊?
請問你是哪隻眼睛看到我有這樣講啊?
再來 店家就是仗著他有這麼多好評 才不怕我在網路上說他什麼 不是嗎?
如果你們都選擇相信他的話 那他當然是哈哈大笑啊
反正只要他不要公佈錄音檔
沒有人會相信我嘛?
我都已經說了 如果你們真的覺得我會笨到在網路上說一些別人只要一把證據po出來我就立刻被打臉的話 那~~我也沒辦法啊?
事實不是很明顯嗎 奇怪了老闆有證據又不敢po 而我卻一直要他po 啊.....那麼誰說謊還看不出來就....沒救啦
反正我沒有電話錄音嘛 他有嘛 要不要po的是他 他幹嘛要po? po了你們這些袒護他的不就看清他有多惡劣了嗎?
動動腦好嗎 想清楚 要知道真相 是要去找老闆要錄音檔
而不是只會在這裡罵我說我亂說 好嗎
也都說了不是在取暖是在提醒大家 啊你們硬是要說我在取暖硬是要說我無理取鬧
不信你們不怕的話 那就趕快去租租看啊
反正嘛網路上不是一堆那種 大家不分青紅皂白就亂罵一通的嗎 我習慣了啦
要信的就信 不信的我有逼你信嗎?什麼叫查證都不懂 到現在為止有人真的去跟老闆要錄音檔嗎?
沒有的話到底是憑什麼在這篇指控我啊? 真是好心被狗咬
而且我不是說了 我承認我態度不是很好 但是我這樣講老闆就生氣就罵人 EQ也太低了吧?
那些護航的 是不是也沒有辦法接受別人有任何一點點質疑你有做不好的地方啊?
難道都沒有過被上司或他人質疑的時候嗎? 難道人家質疑你對你態度不佳你就狂飆罵人家嗎?
有沒有碰過那種說“我都跟你講好了在這之前要交給我 你交不出來是你的問題難道是我的問題” 的老闆?
然後樓上 我前一篇回文有分析 為何我合理推測前客人不是趕不回來 還有為何我覺得老闆根本沒有跟前客人說後面還有人要租
我有盧嗎?訊息中請問哪一句是我跟他盧啊? 我只是跟他說明 我只要fit 問他有沒有其他顏色可以換 這樣你也覺得是在盧==
都說了態度沒有很好是真的 但這樣就可以惹生氣還算是做服務業的? 請自己回去看我之前的留言 我不想再解釋什麼了
再次感謝 願意相信我的 還有給我意見的 真得萬分感謝
而那些只會酸的就......算囉 酸民不都這樣嗎 哪天真的發現原來自己罵錯人了 就躲起來不敢出聲了嘛




tomato888168 wrote:
哇~~~照你這樣說只要車行有一輛車款,就能接單十輛同車款單也沒關係。
反正只要給你另一部車系不同的也沒關係
能解釋一下訂金的意義嗎
訂金的意義是車行至少要提供合理替代車型,租車業就是如此。還有這不是買車,別再把買賣契約套上來,租車就是要用租車契約。
以下是國內租車行艾維士網站,底下寫著預訂車款以實際車輛為主。
http://www.iws.com.tw/price.aspx
格上租上也是寫著預約之「車型等級」若含多種車款可選擇,則依調度提供同等級車輛。
https://www.car-plus.com.tw/ugC_CarPrice.asp
合運租車網站內容 註4:本公司保留變更及異動您已成功付費訂單內容的權力
https://www.easyrent.com.tw/short-term_process.aspx
tomato888168 wrote:
租車當然得用租車契約
你覺得交通部所訂的範本可代表嘛?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 交通部
www.motc.gov.tw
菲堤在新車價也比小鴨貴不少
而在格上租車的等級
好像就是高出小鴨一級所以要多付少少的一百新台幣
假如兩者新車價有差,我相信車行會把他反應在租金上,如同有人原訂購100元商品,後換95元商品自然會退這5元差價,這點我在175樓就講過。
黃日重 wrote:
樓主原要租FIT開去出遊,但開這台豐田同級車一樣可以出遊,FIT能坐幾人車行給的這台一樣坐的下,也許兩台新車價不一樣,但我相信車行會反應在租金上
至於你說的交通部所訂的範本,內容有說換同級車就是違反契約嗎?若這樣作法就叫違反契約,國內知名租車業著會敢將它公布在自己的網站?早就被告死 !
車行所提供的車輛原本就是以實際提供的同級車為準,這作法在租車界早就行之多年,格上和運這些國內知名租車亦是如此,有被人告違反契約嗎?若有因此原因不想租車,事後可退兩倍訂金的案例麻煩PO上來。
另外之前我也PO過文,合理替代品法院是認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56號
復查,現今社會上聯繫兩地之交通工具有多種,且多具替代
性,並無唯一而無法取代之情形。原告除未提出每月租車費
用3 萬元之相關證據外,亦未證明系爭車輛與其工作之依賴
關係,且原告未徵得被告同意即另向他人租車,完全忽略被
告可代為租得較29,500元更低租金且車輛性能相同之能力,
使被告無故負擔逾其責任之金額,難認可採等語置辯。
再來我們看航空公司,你訂長榮航空機票,實際到機場有可能卻要你搭香港航空,這是很普遍的情況律師若搭機也常遇到,但有那個律師跳出來說航空公司違反契約?
或者你想給醫院的某醫生看診,幾天前就掛號,結果該醫生有事換另一醫生看診,難道你會說醫院違反契約你不想看了,要退兩倍掛號費?
或你到麥當勞點餐付了錢,事後服務員告知這餐點已無問你是否可換其他商品,難道你若不想買就得退兩倍錢?
有些事情不是跟之前講的有不一樣的的方就叫違反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