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開高速公路,對於那些車速慢,又佔用內側車道的龜速車,實在令人生氣,罰的好。

WOWO88 wrote:
以最高限速100km來看
愛開快的認為 加10km 110km才是真正的最高限速
保守的人 認為他只要達到 100減10km 90km

就合乎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 不是一個點
而是 有一個範圍 上下 加減10km

那些超過 最高速限加10km 的還要別人讓的
完全沒道理


你的時速表有經過中央標準局檢驗嗎?你的時速表可以當執法工具嗎?沒有就自己讓開,你的時速表不準,你的右腳也不會準,執法是警察的事情,不要把自己的破時速表無限上綱好嗎?
WOWO88 wrote:
明明內側車道就不是超車專用道
就一堆人一直說 “除超車外請勿佔用內線車道”

小型車本來就是可以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最高速限 本來就不是一個定速
而是一個範圍 上下 加減10km
速限100km 可容許的範圍本來就是 110km~90km
實際車速 110km的 遇到前車 開90km
本來就兩不違法

還一堆人說 就算後車嚴重超速
前車也要無條件自動讓開

法條到底哪裡有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

汽車超車只能從道路內側超車
跟最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
完全不是同一件事


你是跟那個Y友一樣裝瞎嗎?

整個討論串我至少貼過四次,紅色中文看的懂吧?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WOWO88 wrote:
只要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外側車道
根本不需要讓後車

再強調一次
最高速限不是一個定速
而是一段範圍 (速限加減10km)
例如限速 100km
你只要在90km~110km間
就是最高速限

根本沒有義務冒險變換車道讓後車
後車技術好自己變換車道啊

開快的人看上限
保守的人開下限
來回時速就差了20km


別人要超你車就是超速?你是從哪方面得出這個歪理的?~

法律規定超完車就是要回去,沒超車行為、後面又有車、又沒塞車,龜在超車道就是違法~

DC10 wrote:
跳針跳得真厲害,還...(恕刪)

你一直講的是超車的規則

重點是 高速公路 已經開放
最內線車道在不低於 最高速限加減10km 之小型車 行駛
他不是在做 超車的動作
是在正常合法的行駛
Yang咩 wrote:
反正吵也吵不完,會讓道的還是會讓
內線沒到最高限速的龜車,我猜也不在01上

不要炮我,我會讓道,就算有走內線也一定是最高限速以上
我只是對管你開多快,讓道就對了感到疑惑


因為你一直選擇跳針裝死阿,不要再說你會讓道了,我完全不相信你會讓,是法律要你讓,不是你疑惑就不讓,交通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熟讀了沒?從頭到尾就你一個人拼命跳針,不砲你砲誰?紅字看的懂吧,你中文還行嗎?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WOWO88 wrote:
很多地方速限是110km
只開98km 低於下限 100km 2km
被罰 是可能的

有人在速限100km 處
開98km 被罰的嗎 ???

有圖有真相 請po圖


所以沒被抓就選擇違法了?好簡單的邏輯阿~

DC10 wrote:
因為你一直選擇跳針...(恕刪)

高速公路 已經都擠滿了
所以已經沒有超車專用道
他是 可以超車的車道 不是 超車專用道

小型車 不低於最高速限10km 也可以合法行駛內線車道

大家看法條 要看清楚
tokikawa wrote:
未以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屬違規
這點不需要討論
不過超速行駛於內車道是否違規?
答案是肯定的只可惜過很多人始終不願意面對真相
為了能夠持續違規超速行駛於內車道
只好硬凹表速有誤差
之後再曲解法規,掰成無論時速多少都要讓道
驅逐內車道的龜車
真的是這類型討論串的原意嗎?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因為如果遵守速限
內車道沒有了龜車
最快還是只能開到限速內最高速(這不就是以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
很多人不會滿足的
所以只好刻意放大錯誤解讀
連合法的車都要逐出內車道
以利內車道淨空可以超速飆車
為了自身安全讓超速者個人贊同
只是這種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的行為竟然還可以講得振振有辭
著實是讓人對於台灣的交通無任何期待


你還沒放棄你的歪理阿..........

超你車就是超速?

你的時速表代表法律跟警察?

是誰在曲解法規,你是對那段話有疑義提出來,別在那邊空口說白話,33條貼過多少次了?你還在選擇性忘記?你外號是不是叫索隆?你是不是很容易迷路?還有選擇性刪除記憶的功能?老規矩紅色部分讀一遍,讓我幫你回憶一下吧~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不需要一直 強調超車的規則
大家都知道

只是高速公路 沒有超車專用道了
因為太滿了

所以開放 小型車可以在最高速限 加減10km 內合法行駛
他是在正常行駛 不是做超車的動作!!

不要再po 超車的規則了
WOWO88 wrote:
你一直講的是超車的規則

重點是 高速公路 已經開放
最內線車道在不低於 最高速限加減10km 之小型車 行駛
他不是在做 超車的動作
是在正常合法的行駛


這是在你沒堵住後面的狀況下,你被允許開在超車道上,不是後面堵死了,反正我看到我的時速表已經夠快,我就死都不讓道,這是一個邏輯一個歪理,不要再曲解法律了,第33條很可憐~

超你車不代表對方超速..............

你認為你開到最高速,與讓不讓道這是兩回事,別把風馬牛不相及的東西硬塞在一起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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