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停車票卡遺失懲罰性繳款之申訴

唉…你有看我寫的原文嗎?對方是跟我收取:停車費+票卡工本費
停車一個小時的費用,根本不是問題的核心。
遺失票卡100%是我的責任,這我不否認。但是否因一張50元成本的票卡,因此得付出500元的代價,才是問題的核心。調不調錄影帶,本是是假議題,管理員當場就確認了停車費了…
我和其他人的爭議點,是在「契約是否單方公告便即成立」,我不認同對方公告了,我進入消費便是承認契約成立,因此依法提申訴,而我也舉了三個例子說明其他事件,也是對方公告,卻末必成立的。
再者,不認同我的做法又如何?首先,我是依合法的管道申請調解;其二,對於網友的回文,我不像某些人酸言酸語的。
我已經說了三次,能否提供法院判決先例來說明,這才是釐清真相的方式,情緒用語,真的就不必了~
白大悟 wrote:
樓主還是不清楚為何有...(恕刪)
我們理性討論一下,以停車場來說,如果不是單方公告就成立,那麼就這種形態的服務提供方又如何跟消費者綁定服務契約?



每位進場都來單獨成立契約,用印、公司蓋大小章?

想聽聽看你的寶貴看法。




艾倫先生 wrote:
真的是看不下去
人家500元明明有公告

且就算這一個幾十元的成本
那你去買一個一模一樣的東西來賠啊

你有本事拿到成本價那算你厲害

人家再補一個中間都不用任何成本嗎?

相當合理,
嫌一個票卡500元太貴,
那就賠業者票卡。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樓主根本是得了便宜還賣乖,業者只是以和為貴選擇讓步不想「玩你」!
真要講法,依損害賠償法其實你是要賠一枚票卡,換言之他可向消保官表示要你去弄一枚票卡來賠,他再把500退給你!這種方式絕對比賠多少錢更公正公平!


接著業者若跟樓主一樣心態也許也會來01發文。

標題:丟票卡要對方賠500嫌貴,要他改賠票卡結果對方損失更多!
其實我覺得這個議題是值得探討的。到底如何就一些即時服務 (就是無法簽契約的情況下)綁定服務提供方跟購買方的契約?

我是不想參考台灣法院更不要說消保官的意見,因為他們往往法跟理都分不清楚。

我同意不能以服務方為大,但消費方也不能無限上崗。誰能夠把持這個平衡?

如果公告不可行,哪要用什麼方式綁定一個契約呢?




凡人無忌台北 wrote:
我也只是主張我個人的權利更意見
好像我也沒有問過你要不要想法跟我一樣吧
畢竟每個人的
教育背景
生長環境
素質跟格局都不同
怎能要求所有人的看法想法都一樣呢



心靈投射謬誤(mind projection fallacy)或投射作用是一種非形式謬誤,係指某人認為他看世界的觀點反映了世界的真相。也就是,某人將他的個人感覺投射到真實世界。

黃日重 wrote:
標題:丟票卡要對方賠500嫌貴,要他改賠票卡結果對方損失更多!


雖然我非法律專業,不過一看就知道問題很大...

我從業餘的角度來看:

如果不能等值或相當價值賠償,那業者就不該說遺失票卡須賠償500元,而必須公告遺失票卡一定要生出一張票卡來賠償. 不能用等值金額來做為替代.....

而很不巧的業者有說要賠償500...

而更不巧的是開版樓主及業者正好是針對這500的價值來做協調...


實在看不出有不能協調的的點....

當然業者可以拒絕接受協調....直接上法院....這是他的權利..

合法管道申訴申請消費協調,這也是開版樓主的權利..


若真的就事論事,此版完全找不出可砲的點.....


G-PLUS wrote:
相當合理,
嫌一個票卡500元太貴,
那就賠業者票卡。


問題業者並沒有說一定要賠償票卡....即便真的有說,法律基本的也應該知道.....這是不可能的條件.

顧業者才說賠償500, 但沒有法律規定說不能協調這賠償金額...




MZERO wrote:
其實我覺得這個議題是值得探討的。到底如何就一些即時服務 (就是無法簽契約的情況下)綁定服務提供方跟購買方的契約?

我是不想參考台灣法院更不要說消保官的意見,因為他們往往法跟理都分不清楚。

我同意不能以服務方為大,但消費方也不能無限上崗。誰能夠把持這個平衡?

如果公告不可行,哪要用什麼方式綁定一個契約呢?



地球上太多消費協調個案或糾紛是在已簽訂契約的狀況下產生的...
如果假定簽了契約就不能協調...

那地球上就不應該出現這些官方、非官方的協調機構及協調管道,這邏輯不通啊!
要賠一張票卡,並不會比賠500元還多
我當場就秀出一張停車票卡50元左右的單據給消保官看了
一張票卡他們公司能不能製作我不知道
但以我們社區而言,一般是累積了幾張後,再一起跟廠商申請即可
對我而言,並不會花費更多的錢
當然,如果停車場硬要我,我就是要你只賠一張,而且我不肯幫你跟其他人集合申請,那我就只好上法院或繼續申訴,讓第三方來判決了
我實在不知道究竟我不能按合法管道申訴的點在哪
我得了便宜還賣乖?
怪了,那為何停車場方不願意投資車牌辨視系統,一勞永逸解決這問題呢?
我真的付了500元,是誰得了便宜?
別再扯調錄影帶、人工成本了,當場完完全全沒這動作!!
有人說上了法院,也不一定是這樣判,但誰又能確定不是這樣判呢?
說穿了,還是各自以各自的立場在說
有判決先例來說明,還是比較精確的吧?
黃日重 wrote:
樓主根本是得了便宜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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