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租的有點無言...= =,對方都占用別人的停車位了,願意租車位的意願想必不高,

建議還是提出具有證據性的警告,夾個告知的單子提醒一下,

真的不行就尋求法律途徑囉。
ksaypp wrote:
不過我印象中
大樓地下室的停車位
即使是你買的
也是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即使獨立權狀車位也是
只是你的所有權狀的公共區域持分會比較高
(我自己買過大樓車位的經驗)

所有權還是屬於全大樓住戶的


住戶花錢買的停車位,有權狀與土地持分,所有權也是你的,只是在使用上與轉讓上受到一些限制。

譬如說,使用上必須受到住戶公約限制,也只能對本社區住戶轉讓。

James Cai wrote:
用租的有點無言......(恕刪)


沒錯,社會的本質,以貪小便宜的居多.
雖然有掛出租的牌子,除非不是路障,別人一定會停
因為樓主不是住在那邊,不見得會被抓到.
提出告訴,是殺雞儆猴.
總比哪天又發現被竊佔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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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透天厝日前也是類似困擾,告是沒有提告(因為每天看的到)
這做路障,阻絕外車停入私有地,對於自私自利的鄰居,這是好方法
結果不出我所料,那些自私自利的鄰居,就在自家週遭當起路霸
拿一些破爛椅子,霸佔路邊白線區域當車位
我已經拍照存證,準備檢舉.
你說,這不是一個貪小便宜的社會嗎?
出租也不一定省事,管理費都能積欠了,還怕我們這個車位租金?

沒租給別人,車位被佔了至少還有個理字,能排除他人不法佔有。

租給別人以後,不管他租金是交了沒交,租戶是合法佔有喔,他不交租金白佔你車位,你很麻煩的。因為你只具有

債權人地位,不是占有人地位,不能排除他人不法之占有,也不能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非你先處理好跟租戶

的出租契約爭議,搞個一年半載,自己的車位沒法用,也收不到租金,這不是沒事多找一事嗎?

所以出租的前提是找好租戶,否則不如不租。



容 wrote:
那請問一下
譬如說某人開車到學校
停在校區內
但沒依照規定停車
離開時發現車輪被校方鎖了大鎖
這樣跟您說的意思一樣嗎?

我所知道的是不能亂鎖他人的代步工具,
因為這涉及到妨礙自由的問題,學校是公
共場所原則上校方也沒權利這樣做。
≡ 若知前世因 今生受的是 若知來世果 今生做的事 ≡ 嗡噠咧嘟噠咧嘟咧唆哈 ≡ 太極法印 ≡
從你發現他開始停車開始, 收他停車費, 500 or 1000/HR
只要能證明車位權利是你的, 收他停車費應是合法的, 以前有從
報張中看過類似新聞
在車位上灑雞爪釘就好了,保證誰都不敢停。

假如他把雞爪釘掃到一旁就告他偷竊!!!
沒用就出租囉....
如果有在用..管委怎麼能讓外車隨便進來停哩??也怪怪滴
放三角追或者是路障
再加上一塊車位出租告示牌不就好了嗎?
reilfman wrote:
在車位上灑雞爪釘就好...(恕刪)


這不錯..給貪小便宜者一點教訓..............

言歸正傳....你可以放上自製立牌..說明這是你所有..

若再惡意停車.......必走法律途徑...........我想大部分的人都會卻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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