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許不是甚麼有心人事主你或許想太多了說不定是在你後面看你轉彎都不打方向燈很久了才會這樣連續檢舉變換車道或許會因為時間短暫而不打但轉彎拜託記得打方向燈遇到很多車慢下來卻不打方向燈也不知道要做甚麼,是不是要轉彎害的一堆車在他後面不知如何是好閃也不是,直走也不是別再申訴了吧,做了就該負責,才1800n年前高速公路被罰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好像是3600還3000的樣子重點是還沒照片證據,是逕行舉發我都還搞不清楚是在哪裡發生的哩,認命吧以後我不論如何,變換車道,轉彎一律都打方向燈現在行車紀錄如此普遍違規的事卻仍然如此多,大家都不在乎嗎?真是想不通~
歌神然 wrote:今年6月13日082...(恕刪) 看來才兩張單起不了警惕作用,你還是不覺得自己錯,還想申訴咧,可見臺灣的交通罰則太輕,法治道德教育也失敗,有夠差的行車習慣,勸你把申訴的心思花在自我反省上面吧
被開兩張是兩個不同事件,跟超速那是兩回事,舉例給你聽,你這就等同類似闖紅燈,你能說我上一個路口才被開一張闖紅燈這個路口闖又要被開,這樣的解釋你覺得合理嗎?這是兩個雖然時間相近但不同的違規!超速會有時效內不得連續舉發是會有爭議的,你想想如果在高速公路上警察在同一路段連續放10台照相機,如果在那個路段上超速不就要連續被開10張超速...為避免爭議才會有那樣的規定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