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停車票卡遺失懲罰性繳款之申訴


弱弱棋士 wrote:
大約一個月前,我在某...(恕刪)





支持開版大的舉動!

目前有很多停車場都來這一招,明明一張停車卡或停車幣的成本不高,

卻往往要多收很多倍的錢,都把大家當作是貪便宜停一整天又不想付錢的人...

這不是欺負人,啥才算是欺負人呢?

我之前也遇過這種情形

票卡遺失
停車場要你付整天的停車費(這個好像都有上限比如超過八小時以八小時計)
然後再付票卡的工本費(100~200左右 忘了)
至於停車費該怎麼算 我是覺得消費者應該要自己負舉證責任這樣
不知

以後停夜市,或鬧區 200元/次 ,停個2小時

然後請業者退費

因照比例原則,他不能收這麼多.

(卡片成本50,收500)

不然就申訴?
這個一定要MARK一下.... 感謝寶貴之經驗分享....

flickr https://www.flickr.com/photos/88862088@N00/
所有的法律制度本來就是不斷需要修改進步的
有這規定條文, 先遵守.OK.
若覺不合理,再循不同管道申訴改進, 社會才會進步.
若是你沒道理且經仲裁, 業者自然不必修改其規定.

法治的精神不是只有遵守而已...
不然現在大家還是會跪在地上, 呼喊 "吾皇萬歲,萬萬歲...."

windman1970 wrote:
支持開版大的舉動!
...(恕刪)


原來 自己沒把卡片保管好,是停車場的問題?


windman1970 wrote:
都把大家當作是貪便宜停一整天又不想付錢的人...


事實上這種貪小便宜的人並不少見.


五百元工本費確實貴了點
上次在中藥也丟失過片卡,自己手矬弄進去儀表裡,最後也是多補了一百元
不過最後找地方給它死弄出來,順利拿回一百元
雖然說樓主心態可議,但也非無補繳,只能說開了先例
先前同一個停車場弄丟失車卡的人趕快浮現,憑證拿回失去的權益應有的400元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推阿

希望台灣真的能越來越民主進步

給樓主一個大推~~ 勿因善小而不為
F.U.01 = F k you 01

弱弱棋士 wrote:
大約一個月前,我在某停車場停車,不到一個小時要去取車

卻發現停車票卡已遺失@@

我找了半個多小時後,仍然遍尋不著,告知管理員

管理員說,必需繳交停車費20元和票卡工本費500元

當時為了接小孩,我先繳了520元後將車開出來(當時身上錢還不夠,最慘)

當下我便覺的不合理,一張票卡的成本約50以下,卻要收取500元,實在太扯

因此回來後我便投信給市長信箱和消保官,提起申訴

過5天後收到了交通局的公文副本,要求停車場方15天內和我協調,以弭平爭議

又過了20天,對方只傳一封簡訊要求我回去拿免開立發票的收據

於是,我再次寫信給市長信箱和消保官,並要求副本給法制局

請法制局提供相關法令見解

2天後,消保官來文,於2週後召開調解委員會

法制局亦來文,解釋了消保法第十二條的契約不成立之要件為何

今天上午我和停車場召開了調解委員會

一開始由消保官概述事情始末和我的訴求(對方還一度插嘴,被消保官制止)

而後,對方提出照片証明,他們在入口處、票卡上和繳費處

都有註明票卡遺失要收工本費500元

我則提出幾間廠商的報價單,証明票卡之成本不到50元

且有幾間停車場的票卡上也註明,遺失票卡只需繳工本費100元

消保官問對方:你們的票卡是否有特殊功能,所以需要500元

對方回答說:沒有特殊功能

消保官又問:那為何需要收到500元的工本費

對方說:因為若是有人停了一天,卻故意說票卡遺失,那我們不就虧損了。

再說,提高工本費,車主才會妥善保管票卡,不會造成困擾。

而且,我們每年都會重新製作票卡。

消保官回說:重新製作票卡是你們公司的成本考量,和500元的罰款並沒關係。

我說:我在這停車場停很多年了,你們的票卡都是舊的,並沒有每年重新製作。

而且如果你們認定我停了一整天,卻故意說票卡遺失,那你們應該調閱

出入口的監視器,以負舉証之責,而不是直接推論我就是停了一整天,

所以收取500元的懲罰性款項。

對方說:我們在明顯地方都已經有公告周知,消費者要來停車,就是承認這契

約成立。

消保官回說:票卡的遺失並非常態性消費,你們不應該將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

上。再者,成本50元不到的票卡,遺失卻要繳交500元,即使你們在明顯處都公

告,但這仍然違反消費者保護費第12條裡的第某款(忘了),明顯不利於消費者,

因此我是可以依此條說你們的契約是不成立的。當然,遺失票卡造成你們公司的

損失,是消費者應該要負責賠償的,因此請你們雙方協調,多少的金額是彼此可

以接受的。

接著,對方就打電話給他們老闆,最後雙方決議,以100元協調成立,當場退還

我四百元。順利圓滿~

事後消保官問我說,上週有一位先生因為停車票卡遺失,投訴到交通局,交通局

沒處理好,後來又鬧到市長室,是不是我?

我說不是我,我只有申訴這兩次,也沒直接到交通局去

我又詢問,這問題應該是全國性的問題,怎麼沒辦法訂一個全國性的規範?

消保官說:消保官沒辦法解決這種全國性的問題(這應該是其他單位的權責)

,但是他還是第一次接到這種案件(看他應該也五十幾歲了)

我說:我本來有做好心理準備,調解不成立,就會提民事訴訟~

消保官說:提民事訴訟要1000元(十萬元以下),一般這種小額消費糾紛,通常都

不會走民事訴訟。透過消保官機制,其實就很可能可以解決了。

很幸運的,今天的消保官人很好很親切,事情也圓滿解決。

以上經驗,提供分享~

當然,即使申訴成功了,付出的時間成本也可能大於500元。

今天就花了我快兩個小時了…不過,我覺得不合理的,我就會去申訴

那就看個人的取捨如何了~

先護貝,然後再給大大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精神可嘉,就是要這樣國家才會進步!

但是往往在現實面,大家很難挪出這麼多時間去處理一些吃悶虧的事情。

如果是我,我可能也會覺得大概就虧四百塊!

如果花幾個小時跟他去耗,我公司請假可能被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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