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1772 wrote:感謝j大回應與建議!和解書是對方在現場跟警察索取填寫.現在的確因女方未簽名.而被告知需賠償薪資所得及精神賠償.試問如果協調不成.而被法院退回.是否還有其它途徑解決?
請問和解書是在各鄉...(恕刪)
調解,是在雙方和解不成後,由一方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在民事庭開庭之前的一個動作,由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研議和解,但調解委員通常也是會勸說和解,只是我遇過喜歡危言聳聽的委員,所以他所言不能盡信,參考就好。
薪資賠償,他必須要出示醫生證明,證明傷害需要休養,無法上班,且有具體休養期間,才可以跟你討這東西
精神賠償? 這個在下就沒遇過,但也應該要提出適當的醫生證明,證實在精神上受到傷害,始得求償,不可能讓他漫天喊價。
個人認為,如是自身的錯,就須表示相當的誠意,且在合理的範圍內做足即可,若精神賠償都開口了,我不認為還要讓他予取予求,就照民事訴訟法來判吧。
調解時一般委員都會勸和,看對方有沒有出具各方面的證明,醫師診斷書(須註明六周無法工作)、薪資證明...等。有的話如果價格可以接受就當下和解最省事,不能接受就想辦法談到可以接受,或者再申請下次調解甚至走法院。沒有證明可以不用跟他說太多,真的有受傷還是禮貌性的開個價錢(1200~6000紅包價)要就拿不要拉倒。基本上看到精神賠償很有可能是要敲你竹槓,請你從頭到尾都要保持和善,並且無論如何就算是假裝也好也要有願意負責的誠意與態度,有通電話請保持錄音。
偷偷跟你說,我之前車禍腳趾也有骨折過(右腳中指),其實不太影響走路或者久站,醫生說除了大拇指骨折會比較麻煩之外,其他都還好,然後我兩個多禮拜就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