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100張...徐旭東你嚇唬不倒我的.....


foxlink888 wrote:
唷~一開始不曉得是誰...(恕刪)


很好,繼續,別停,很聽話。
不過我要去睡了,恕不奉陪。
最近有批牛肉好便宜!有需要打這個電話!

玖肆叁陸肆肆肆肆肆肆~~~~~~
我,只相信我自已。

foxlink888 wrote:
有時候覺得你們真好玩...(恕刪)
嗯,邏緝有些奇怪,你想法真好玩
jimmywu97 wrote:
嗯,邏緝有些奇怪,你...(恕刪)



是啊,根據他的說法,使用etag不等同支持遠通,但事實上就是幫它衝高使用率,也讓它有進帳,不虧損,間接造成不違約。好吧!這也就算了,只要照合約走我們也沒話說。最不合理,也最讓大家不爽,進而抵制的,就是那個死不認錯和嫌貴不要裝的態度,威脅退出台灣以及明明違約卻不處罰。這些破壞台灣民主價值的種種,其他弊案好像也沒這麼傲慢,他老兄可以全部視而不見,說什麼罰遠通也和使用者無關(罰遠通和使用者無關, 但是違約卻不處罰怎麼會和我們無關? 一般人連一張停車費逾繳都要罰了, 這邏輯實在不通)。對他而言, 只要ETAG可以使用就好了, 其他都不重要! 還真敢講...也許,要像另一位網友遭到誤扣還被要求自行舉証發生在他身上時他才會覺得有關吧!
沒關係,就讓他繼續酸,反正,民主世界嘛,各自主張,互相尊重。

小沙皮 wrote:
是啊,根據他的說法,使用etag不等同支持遠通,但事實上就是幫它衝高使用率,也讓它有進帳,不虧損,間接造成不違約。好吧!這也就算了,只要照合約走我們也沒話說。最不合理,也最讓大家不爽,進而抵制的,就是那個死不認錯和嫌貴不要裝的態度,威脅退出台灣以及明明違約卻不處罰。這些破壞台灣民主價值的種種,其他弊案好像也沒這麼傲慢,他老兄可以全部視而不見,說什麼罰遠通也和使用者無關(罰遠通和使用者無關, 但是違約卻不處罰怎麼會和我們無關? 一般人連一張停車費逾繳都要罰了, 這邏輯實在不通)。也許,要像另一位網友遭到誤扣還被要求自行舉証發生在他身上時他才會覺得有關吧!
沒關係,就讓他繼續酸,反正,民主世界嘛,各自主張,互相尊重。


你貼越多只會顯出你的無知和不理智,
有空不要一直當鍵盤手,多了解點法令,
或者多去參加股東會,不要人云亦云,
幫你複習一下公司法~

第 30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
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
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第 192 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
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第 208 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
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
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
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
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節 設立
第 128 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遠通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它是由二人以上或政府或法人為發起人也就是股東,
而政府處罰是處罰遠通這家公司,
公司法208條有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也就是說遠通不繳罰款的話,他會追究的是徐旭東也就是遠通的董事長,
再來你們口口聲聲中的弊案,
如果徐董事長真的被判刑,依公司法192條準用30條,
他是當然解任的,而他今天還在工商登記中登記為董事長,
代表沒有判刑,那你的說的弊案呢??有證據嗎,不要空口說白話,
再者剛有說罰是罰公司,那關消費者何事??
一家公司表現不好,你有聽過董事長跟消費者道歉的嗎??
郭董前幾天不是才向"股東"道歉,所以你到底搞清楚方向了嗎??
一家公司開門做生意,顧客上門消費,你就定位為衝高使用率,
那你會不會太自我為中心了,是否也符合了你自己的所謂的自大??
你這麼輕易認定消費者的目的,也顯露出你的無知,
之前面板廠被重罰,難不成去買面板的消費者或廠商,
也要連坐被罰喔,你也幫幫忙..

foxlink888 wrote:
你貼越多只會顯出你的...(恕刪)
說來說去,金蟬脫殼就是了
其實不管誰當頭在商言商,徐本人辦學的原則很美式,不是學店,我認同,大多數人不齒的是使用的手段和動機,一般人要抵擋財團奪取不當公共利益,力量是不對等的!這是我們抵制etag的原因,比起其他公共建設九牛一毛, 但你認同”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官商文化嗎?
jimmywu97 wrote:
說來說去,金蟬脫殼就是了
其實不管誰當頭在商言商,徐本人辦學的原則很美式,不是學店,我認同,大多數人不齒的是使用的手段和動機,一般人要抵擋財團奪取不當公共利益,力量是不對等的!這是我們抵制etag的原因,比起其他公共建設九牛一毛, 但你認同”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官商文化嗎?


官商文化不是我能決定的,
就如同上面一堆人說的弊案,
我又不是法官,也不是我說了算,
我的發言只針對說我們使用e-tag就等於支持財團,
重點在於站在消費者的角度,有沒有弊案或官商勾結真的沒有關連,
如果有第二家選擇,或許沒人會選遠通,
重點在於沒第二家,而我們只選擇便利方式,
如同你們選擇回數票,選擇抵制,
但使用e-tag的人你們不該回頭抹黑使用者,
就說是支持財團,
很多人的發言已經扭曲了你們抵制的原意了,
反而讓人覺得很不理智!!
你回越多只會顯出你的無知和不理智~

foxlink888 wrote:
官商文化不是我能決定...(恕刪)
長話短說,一時的便利也許以後有更多的不便,寡占和缺乏強大監督機制是一般BOT案的盲點,高鐵是另一更大案例! We will see how this big monster becomes.

jimmywu97 wrote:
長話短說,一時的便利...(恕刪)


只能說每件bot,也只有財團吃得下來,
如你所說何時跳脫官商文化,
才是一大學問呢,
高鐵應該大家都有去坐過吧,
已經成為北高出差不可少的交通工具,
早期還有飛機可以撘,
現在都是高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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