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cat_35 wrote:
請問一下就法律觀點,...(恕刪)
是的
按照民法的規定賣方是有法源依據可以不退還定金的
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意思就是即使交付定金也可以舉反證證明契約尚未成立~
例如本例中,尚未正式簽約即是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原則上購買產品時不需要交付定金,除非當事人間有特別的約定,
而當事人間若有定金的約定,則推定該契經成立
雙方當事人即有遵守並履行契約之義務。
若不遵守法律效果出現在民法第第二百四十九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
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樓主就是適用前開第二款,定金依民法規定不得請求返還。
所以只好"盧看看"了........
~除非咬死當初業務說定金可以退~但是要舉證......這點就不利了
建議你就吹捧一下他們公司 就說很喜歡他們車的品牌及品質,而且之前耳聞許多案例,貴公司秉持服務精神都是可以退訂定的,現今你因為某個重大事由 可能是家裡缺錢之類的 需要暫緩購車 日後若有需要一定會再買他們公司的產品 請退還訂定之類的,內容請原 po 請自行發揮。
或是 找一位很會盧的人去那邊盧 搞不好就會成功 想當初一位朋友為了退補習費 我翻遍規定,要退的機會很低 沒想到她去現場大兇大哭大鬧 主管二話不說就退七成給她了 所謂「情理法」,雖然法律規定詳細,但既然是人 用理、用情來打動 都是可行的。
good luck!
我的用車需求其實和樓主有點相似
每年真的用的到的機會不多
家裏有六大一小和一個在肚子裡的
目前已經有兩台房車
之前常覺得出門最多就開兩台車
不然就是會一個在家留守
但是每次到了要 一起出門時
都不想開兩台因此老是有人留守

這次在八月初還沒正式發表就訂了車
事後也不斷的想說是不是真的有必要
為了一年開不到幾次的車花一百多萬(106.8)
加保險和隔熱紙及配備領牌隨便就接近120

以租車來說一次算5000好了
一年花五萬(租十次)可以租20年
而這輛車不知道能不能撐20年
再加上保養和稅金至少可以租30年

自己目前的2.0房車 十年開不到八萬

另一台1.5的房車更慘 九年開不到三萬五

固定原廠保養顧的又好 車況最多像一年多的車
賣掉沒什麼錢覺得可惜

就變成要養三台車
LUXGEN 告知10月14或15可以交車了

現在倒是滿心期待
期待全家出遊時能全員到齊
期待每年多一點一起出遊的機會
因此全家還是贊成買下去就對了

但是我想建議樓主
很多時候家裡的意見很重要
而且一定要量力而為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