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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05104 wrote:
他說貸款36萬跟銀行簽約三年,這三年間車產權屬於銀行,三年過後約一到期有兩種方式可以處理這台車
1.繳清三年後此車的殘值,例如:當初我貸款36萬買,如果三年後這台車殘值還有40,我必須再三年後的當天繳付40-36=4萬給銀行車子就會在我名下,如果很幸運殘值少於36就不用再多付錢。
2.第二種方法就是直接把車賣回給銀行...(恕刪)
這個是長期租賃的方式,像格上、和運、協新都是這樣做的,我們公司去年跟格上『買』了一部貨車也是這樣,好處是每個月的分期款都可以全額抵稅,租約到期前車主確實是租車公司名下,租約到期後那台車應該也被操爛了,我們公司應該會退回去給租車公司拿回頭款再『買』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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