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編預算收入是否違憲?

連違規裁罰現在都已經變成違憲了喔
看來我們的大法官真的幹了很多事
讓人民覺得甚麼都是違憲
不要違規不就好了嗎
這兒沒油大法官的,兄弟~
你乾脆一點直接講
警察已經開罰的罰單已違反憲法
罰鍰動作必須暫停執行
等到憲法法庭開庭決議才能開罰如何
這個劇情我怎麼看過好多遍哩
真奇怪
台灣人對交通安全意識真的有概念嗎???
我們常看到:但凡因為維護交通安全而造成個人不便的措施和糾正,
都被部分台灣人視為嚴重「限制個人自由」和「剝奪個人權利」的行為,
這也是為何近來熱門的「測速器」,
會讓某些人感到厭惡和認為是多餘設施,
而這種以個人出發為重的思維,
就是造成台灣各類交通意外不斷發生和攀升的根本主因!
結論:當各位從各類媒體又看到針對交通安全措施進行抗議和發言時,
就該體會台灣人對「安全」有多麼的忽視和不屑~~~~
如果每個人違規都不付款,也不肯政府從收入或財產扣,那天下不就大亂???
還談違憲....,違規前先看法律吧
去把罰單繳一繳,之後別再犯,乖喔!
riverbob wrote:
罰單編預算收入是否違憲?


好問題,但這種憲法問題,你拿來01發問,沒人有辦法給你專業的回答

要是覺得違憲,就去申請釋憲,直接打臉地方政府
來看三寶崩潰秀下限
府將交通罰單(行政罰鍰)編列為年度歲入預算完全沒有違憲。

這項做法屬於財政制度上的會計預估行為,與侵害人民財產權無關。

為什麼不違憲?

法定義務與統收統支:依據《預算法》,政府必須把新年度所有「可預期」的法定收入納入財政規劃,這稱為「預算完整性原則」。罰鍰屬於法定的公庫收入,依法必須誠實編列並送交議會審查。預算不等於實際執行:預算只是「估計值」,而非「KPI 達成目標」。如果當年民眾非常守法、違規減少,最終的「決算」就會低於預算,警察並不會因為預算沒達到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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