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瓜教主 wrote:
『對方看來也是有準備的,所以不要從談任何肇事責任
 方向上,不存在對錯問題,只有和解金多寡問題
 是非在調解委員會是不存在的,特別是車禍案件
 三次調解沒成的大有人在,最後到了檢方或是院方的和解庭上,用責任區分來談和解才有效,所以
 保持低調的態度,在調解委員會來談和解才是上策』

好奇一問~
如果調解委員會不論是非~那該怎麼決定和解金的多寡?
純粹就個人損害對對方請求賠償嗎?
如果今天和解不成,那就是判刑然後易科罰金,就不用賠償對方了嗎? 對方也就不能再請求民事賠償?


總結一句: 撞到人就等著賠錢,對吧! 無論你是否有肇責.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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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v1 wrote:
這個經驗我也有~~對...(恕刪)


有行車記錄器還是較安心

bruce300 wrote:

總結一句: 撞到人就等著賠錢,對吧! 無論你是否有肇責



這句話才是重點

bruce300 wrote:
好奇一問~
如果調解委員會不論是非~那該怎麼決定和解金的多寡?
純粹就個人損害對對方請求賠償嗎?
如果今天和解不成,那就是判刑然後易科罰金,就不用賠償對方了嗎? 對方也就不能再請求民事賠償?
...(恕刪)


>>>

就版主的立場 , 因為巳經確認自己有"過失"

所以去調解委員會再次爭執是非 , 是沒有幫助且浪費時間的

調解委員沒有決定誰是誰非 ?

原告不接受調解 , 調解委員的功能也形同虛設

至今和解金額的多寡 ?

大概是以原告的損失 , 經驗法則去判斷

畢竟要當調解委員 , 也要有相當的社會資歷


如果原告與被告間無法達成民 ,刑事和解

原告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 被告經判刑及易科罰金

被告還有民事賠償須負責

並不是被判刑了 , 就沒事

escudolin wrote:

>>>

就版主的立場 , 因為巳經確認自己有"過失"

所以去調解委員會再次爭執是非 , 是沒有幫助且浪費時間的

調解委員沒有決定誰是誰非 ?

原告不接受調解 , 調解委員的功能也形同虛設

至今和解金額的多寡 ?

大概是以原告的損失 , 經驗法則去判斷

畢竟要當調解委員 , 也要有相當的社會資歷


如果原告與被告間無法達成民 ,刑事和解

原告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 被告經判刑及易科罰金

被告還有民事賠償須負責

並不是被判刑了 , 就沒事

了解~感謝!

bruce300 wrote:
好奇一問~
如果調解委員會不論是非~那該怎麼決定和解金的多寡?
純粹就個人損害對對方請求賠償嗎?
如果今天和解不成,那就是判刑然後易科罰金,就不用賠償對方了嗎? 對方也就不能再請求民事賠償?


總結一句: 撞到人就等著賠錢,對吧! 無論你是否有肇責.


刑歸刑,民歸民

調解委員會並無法伸張正義,倒像是喊趴辣肯

和解成立,對方不提過失傷害告訴,無刑有民,由保險公司出錢賠民事,金額不夠的自己補

和解不成立,對方提過失傷害告訴,有刑有民,刑事易科罰金繳給法院外加一條前科,民事判多少保險公司賠多少

好文,標記一下,感謝分享
bruce300 wrote:
好奇一問~如果調解委...(恕刪)
45樓,這樣講也沒錯

escudolin wrote:
就版主的立場 , 因為巳經確認自己有"過失"
所以去調解委員會再次爭執是非 , 是沒有幫助且浪費時間的
調解委員沒有決定誰是誰非 ?
原告不接受調解 , 調解委員的功能也形同虛設
至今和解金額的多寡 ?
大概是以原告的損失 , 經驗法則去判斷
畢竟要當調解委員 , 也要有相當的社會資歷
如果原告與被告間無法達成民 ,刑事和解
原告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 被告經判刑及易科罰金
被告還有民事賠償須負責
並不是被判刑了 , 就沒事...(恕刪)


47樓,這樣就一言道破了

stan8880 wrote:
刑歸刑,民歸民
調解委員會並無法伸張正義,倒像是喊趴辣肯
和解成立,對方不提過失傷害告訴,無刑有民,由保險公司出錢賠民事,金額不夠的自己補
和解不成立,對方提過失傷害告訴,有刑有民,刑事易科罰金繳給法院外加一條前科,民事判多少保險公司賠多少
...(恕刪)


小弟個人覺得調解委員會是雞肋,看一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2條
第二十二條(調解態度)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
  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
調解委員會沒有權利定奪誰是誰非,只能” 力謀雙方之協和”,這算搓湯圓嘛?!

有沒有過失這件事情,一開始的想法就是覺得自己有部分責任,所以願意負擔合理範圍的金額,而不接受漫天開價
金額多寡,這就是自由心證了。
當你看到對方已經在夢時代逛街的時間點,他卻來跟你要求要看護費,這要上調解委員會講,怎麼講啊?
充其量,調解委員會就是在上法院前的一個緩衝,知道雙方的想法。
每個人都知道車禍過失傷害,這種用刑事來促使民事和解的方法大家都知道,就相對立場來說,有這麼好的方法不用,
幹嘛還找調解委員會來呢?
在經濟部商業司的網站,可以查詢各大小公司行號的董監事名單。說不定,那張在職證明就戳破了。

有時候只是那一口氣,不要讓人以為受傷最大,才會堅持要上法院。能達到雙方接受的和解是最佳解。
大西瓜教主 wrote:
...對方很神奇了拿了一張漁業公司的在職證明
證明的確擔任"董事長"一職...(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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