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O10383 wrote:不見得比較好反而會把事情弄得複雜台灣人好像買車就會先想到之後賣車的事情...好像買車很怕賠錢的樣子,那到底是有沒有那個屁股買車阿......(恕刪) 有些人...好像買車就會先想到之後賣車的事情...為什麼問這種奇怪的問題的人. 大多是開神車呀 !!
rafale1979 wrote:可以的~只要樓主努...(恕刪) 如同很多 大大提出的說法對方 需要負責 就是幫你把車體恢復我朋友最近 也被撞 他是開奧迪 2年內新車最後修車費20多萬 對方保險買單我的朋友 跟對方要求 折損的部分搞到走法庭 最後一毛錢都沒拿到好像還負擔了一些 申訴上的費用搞了半年多 得不償失啦!樓上大大提到 去盧對方我想這根本沒用甚至對方 可能反告你 騷擾還是按造程序比較好~
當然可以要求但是對方一定不會同意~講白話一點~ 人家就是讓你換全新品來抵車價折舊不然你更換的材料都要算折舊的,兩年車大概材料價值只剩一半而已然後你還要加上律師費~ 光律師費就超過你的三萬所以你可以要求~ 依此打官司可是最後結果只是你花了更多的錢還有一堆時間~ 並沒有比較賺
判例不要放棄你的權利,下列狀況是無所謂車輛折舊 1.折舊部分-最高法院77年05月17日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關於折舊部分,應係指於修復後因更換新零件而使之有所增值之情況下,始有適用。本件被告雖然主張應該要折舊計算云云,惟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該型車於97年02月份在正常使用下,市場價約85萬元,因該車發生重大事故,整車翻覆,事故修復後,現值僅約50萬元,此有原告提出之桃園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車輛市價鑑價書)一份在卷可稽。因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既然並無因經修復更換新零件而增加其原來價值,故被告主張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計算云云,即難認可採2.交易價值減損部分-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修護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故物被不法毀損後,僅需其物之價額減少,即需賠償其所減少之價額。至其物有無修理?其修理費有無實際支出?在所不問。此為民法第213 條第1 項所謂之法律另有規定,自應適用該另有之規定辦理。」,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系爭自用小客車縱經修補而無「效用上損害(瑕疪)」,僅足彌補原告丁○○關於系爭自用小客車「物理上」損害(瑕疵)所生之技術性貶值損失,但仍有「價值損害(瑕疪)」,即系爭自用小客車因該車體、機件受損所生之「交易性」貶值損失。故雖經修理,但因性能低落減少車輛評價者,除賠償修理費外,尚應賠償評價所減少之價額。唉!已經説了,到汽車公會鑑定就是第三方公正人,純粹是想不想路值不值而已,維護你的權利。是我就看對方解決問題誠意態度,不要再聽別人鬼扯,
再跟提醒我的經歷,狀況跟你一樣,在對方保險支付28000修車費用後和解,1個月後我的車從引擎到變速箱,動力方向機全部滲漏油,原來是排氣管被撞後內縮,撞力會瞬間造成引擎異動,油就從間隙滲漏出來,內傷,簽和解書要注意不要完全放棄民事請求權,怎麼做,靠你智慧Ps上面發言有些人是保險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