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yne3618a wrote:
brightella...(恕刪)
W大你好,我並沒有說車商就一定不是受害者,但買賣契約中寫的很清楚,賣方保證這台車來源沒有問題,是否當初在受委託買這台車時就該弄清楚,而不是現在事發一句「我們也是受害者」就要消費者認賠吧?車商這麼好當?
如果我們一直沒有發現而把車子賣給下一個人,我們當然要負全責賠償,同時就算車子已經賣給下一個人,我們還是能向當初賣我們的車商求償,就像L大說的是對人不對事。
所以,就算他們真的是受害者,也是他們該去找當初來賣車的車主賠償,而不是要我們這跟他買車的消費者自己負責這樣擺爛,您說是吧?
再者,監理所業務是「負責核對引擎號碼和登記車型、顏色是否吻合」,我們這台贓車是用同型車的引擎號碼加以改造,監理單位無法查覺而通過驗車,連員警都說看不出來變造痕跡,所以業務上監理所沒有疏失,這是我們法律諮詢結果,不知道w大哪部分覺得監理所應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