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係柚子~ wrote:法官一句報告書內容無因果關係 連看都不想看 就招到駁回了..... 一、沒判決、沒鑑定報告,誰曉得有沒有因果關係,鐵口直斷?二、鑑定人可不是當事人一方隨便找,要法院選。民事訴訟法第326條之規定: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