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輪圈公園) wrote:“技術不到家,避震有異音先換上座軸承,結果根本是李子串壞掉”...(恕刪) 在我看來就是可受公評之事這是很主觀的事我認為你技術不好這樣就能告?這種都要提告到時反被法官訓
建議版主對方應該是提出刑法310條第一項 毀謗罪但是版主 是出於自己的親身體驗依照刑法310條第三項 能證明為真實者 不罰。另外建議版主可向對方提出 刑法169條 誣告罪 訴訟。但是是否可以成立這個犯罪,可能還要看檢察官怎麼認定。
STEVEN(輪圈公園) wrote:4. 有關於您說“技術不到家,避震有異音先換上座軸承,結果根本是李子串壞掉”,這部份已經損及商譽,目前我已將對話及文章存檔並交由律師及警方處理,希望您能開啟溝通管道,以和為貴. 真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