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裡的親子車位違停可以檢舉嗎

Fa1con wrote:
是同戶籍不是同車
不然去醫院載殘障家屬看病回家還不能先停殘障車位豈不笑死人...(恕刪)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家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前項家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並非掛有殘障車牌的車輛即可以使用殘障車位,而是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才可以停用殘障車位。

別自曝其短了,你看是用殘障車證停在醫院接人的多,還是好手好腳去逛去逛美式大賣場的多?
大概停100車次,可能只有1車次真的有行動不便的人從車上下來

其他99次下來的都是好手好腳的,還有一對年輕男女的呢

ming_ray wrote:
可是人家還是可能載著行動不方便的家人出門啊!

fanrien wrote:
大概停100車次,...(恕刪)


這數據有點誇大!不過濫用的人真的不少...
可能我的觀察樣本都來自賣場吧

一家大小的
年輕男女的
中年夫婦的
三寶女友人一起的

就是從來沒看過肢體不便的

ming_ray wrote:
這數據有點誇大!不過濫用的人真的不少...
這種東西,連申請的動力都沒有,
前幾天去costco,停滿的,沒一台有證呀。
楽天小猴 wrote:
昨天到百貨公司停車...(恕刪)

通知 百貨公司 的 停車場管理..

讓他們去處理, 看他們是要移車, 還是報警什麼的..

有一些法定車位, 停車場經營業 應通報 停車場主管機關 或 警察機關.


停車場法 第三十二條(任意停放車輛之處置)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一般的大賣場或是百貨公司..是屬於所謂私人停車場
親子車位或殘障車位被無證者停放..到目前為止是無法條可罰
除非這些私人停車場業主..跟當地政府停管處申請..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通過之後..才會在停車場處立牌告之..佔用違法者處600~1200罰款之牌子
這些私人停車場業者..為了客源..很少跟停管處做申請..故無法可罰
目前有看過會有立牌告之佔用會處罰的私人停車場..已知只有家樂福
百貨公司可以

應該是說比較大的正牌的都可以

因為有相關法令規定一定要有多少數量的殘障車位跟親子車位
有規定數量也就有規定的罰則

如果不行的話,全台灣9成停車位幾乎都是私人停車場是不是就不用管理了= =
勤勞送貨員 wrote:
一般的大賣場或是百...(恕刪)


法條規定全國營業場所的公共車位都適用
私人賣場裡供顧客停放的都是公共車位
親子停車格要有一定的規模才必需設立
既然能看到粉紅車格
表示此地必定是公有停車場或私人賣場的「公共停車位」
那種自助餐、藥局門口的停車位絕對不會塗上粉紅框框的

yan886123 wrote:
法條規定全國營業場...(恕刪)

大型私人停車場..如大賣場跟百貨公司所附屬停車場等
公共停車場..如路邊..各國小學校地下停車場
在私人停車場發生違停..業主若沒去政府停管處申請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警察是無法去做取締..就算民眾檢舉..也無法開罰
至於所謂在私人停車場..設立該有的親子或殘障車位數1..這應該是設立停車場應有的規定
依法行政..是警察要取締違法準則
私人停車場屬私人產業..再次強調..除非去(停管處)申請為公共停車場辦法..才能對違停開罰
但是若屬公共停車場..違停..則可請警察直接來開罰..甚至檢舉告發
若在私人停車場..見有立牌告之..違停佔用親子或殘障車位..告發罰款600~1200..表示他已經有去停管處申請..這就會被罰
法律不是我說了就算..經驗之談..交流教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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