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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legg wrote:
不會,說要告人並不是恐嚇
說三到五萬是協調算私下和解的過程
自己上課上過也問過律師. 說要告人,這都不算
至於個資法....我看一定會被判
剛google一下,請見這篇律師回覆
http://www.jl-law.com.tw/qa0113.php
你goo這什麼東西??
法條都引用錯誤了,當然到法院會被打槍
恐嚇取財罪不是刑法第305條
是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了,恐嚇取財是非告訴乃論
以訴訟手段要脅交付財物也算有罪,這有判例,但我懶得找
也沒有掃瞄器把我手上的判例scan給你看
你很愛google就慢慢goo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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