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方是中古車買賣業者,屬專業人士,買車時不可能未檢出有變造等瑕疵問題
2.已買賣成交8個月,這8個月中發生任何事,是任何人無法保證的
3.強調民法
民法第356條,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4.強調民法
民法第358條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5.強調5月有驗過車,已證明此車無變造瑕疵。
酷酷少爺 wrote:
HermesParis...(恕刪)
又是利用公家機關來處理私事的人
拿法院刑事案件.由法院出面來找你.
最後再到法院堵你.記得.出庭最好有兩人以上陪同.
你知道的....
證據都要留著.列印出來
到了法院再提出對方恐嚇.
另外.他要提出當時他為何沒有"點交"清楚的理由
以中古車商這麼算是專門的店.居然會無法交待清楚"點交"過程
那會在業界裡.貽笑大方
重點是.車子在他店裡己經放了8個月.這才叫人家收回.
這不是2017年最大的笑話嗎?
可以的話.把當時的收據PO上來,讓大家更確定是哪家黑店.
PS:也許他們車行己經知道你在網路PO文.那麼.就直接請他們來吧!!!
買現代車心臟要夠大粒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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