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讓警車越線 竟被開罰單

大多數的警察就是爛
前幾個月我才被罰闖越平交道
喵的勒
遠遠的我就看到前面有警察
所以放慢速度騎
差不多到平交道前一公尺
閃光號誌亮起
煞車應該會停在平交道上
就騎過去然後就被開罰單了
扯的是那邊就有闖越照相的了
機器都沒說我違規了
你警察攔個屁
去申訴也沒用
監理站說只要亮就得馬上停
所以下次我絕對會停在平交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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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我絕對只讓消防跟救護車
沒想到還有人有注意到這個新聞

我就是苦主啦!

原本警員說,申訴已經駁回。警局的部分已經結束,如果你有意見,你就上法院異議。
為了區區九百塊,我還得請一天假上法院,怎麼想都不划算
後來我就投訴市長、局長、署長、部長、院長信箱,還有各大報紙的讀者投書,把死馬當活馬醫

後來,上星期四晚上新竹的聯合報記者來找我
隔天早上九點多,台北市中山分局就寫EMAIL給我說,罰單已經撤銷
不過EMAIL裡面當然還是沒有承認警員的惡行....


警局回覆如下:
有關您反映於2月14日1時10分許,在本市松江路、農安街口,因禮讓警車致遭舉發紅燈越線,經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明,巡邏警車於深夜時段處理緊急事故時,會選擇不影響車流之車道行駛,且上開時段該分局並無派遣巡邏車在違規地點及其周邊執行任務,本案3H-xxxx號自小客車於採證照片顯示違規事實明確;惟姑念本案情節係屬初犯,基於交通違規案件應以民眾立場及權益從寬認定原則,該局同意撤銷原舉發處分,並將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撤銷免罰結案。
仍請您爾後行駛至路口時,務必注意後方車輛及其動向,如再有類似情形,該局將秉持執法之公平性,不予同意免罰。
如有執法與說明未及之處,尚請諒解, 您對交通之關懷參與,謹致謝忱。
hdliang wrote:
沒想到還有人有注意到...(恕刪)

這是施捨,本意還是說你猶原是有犯錯的.
盡量踢給他爆.
這些人就是會欺負無權、無勢、沒錢沒地位的一般老百姓,法官檢察官不就是如此嗎?你抓到大尾的,一個電話來一句長官交代或是法官檢察官根本是退回不辦的時候,說不定被罵一頓,甚至還把你發配邊疆,早就不是新聞了,下次你還會抓嗎?你去報案不也是如此嗎??除非你是人神共憤的罪犯,或是長官交代一定要辦的對象,不然你看到常常被開單的都是一臉衰樣的平民,這還不明顯??如果你是立委還是大老闆相關人等,我想你應該不會受這種鳥氣~要找包青天比登天還難阿~~真是很可憐,當一個國家連最後的是非正義都滅失了,就註定要給他人接管了
hdliang wrote:
本案3H-xxxx號自小客車於採證照片顯示違規事實明確;惟姑念本案情節係屬初犯,基於交通違規案件應以民眾立場及權益從寬認定原則,該局同意撤銷原舉發處分,...(恕刪)

意思就是說
你想把事情搞大?
好吧!
那就原諒你啦!
這年頭喔, 好人也要有方法自保, 什麼剖開心讓你看看良心的說法沒有用的.
所以囉, 前陣子才會有看人騎車摔倒在平交道, 幾分鐘內大家看到能閃就閃, 就是沒人救的社會現象,
因為這個社會的公義是看權看錢的.

各位看倌, 您說行車記錄器重不重要? 重要呀! 而且要兩台一前一後, 保一輩子不"氣結得內傷減少壽命".
有賣行車記錄器的上市公司嗎? 真想來押寶看看

hdliang wrote:
我就是苦主啦!


整段大意用白話文來說
"我們警察絕對不可能誣賴人啦,
今天念在你是初犯,大家湯圓搓一搓就算了,
下次你再來鬧,我們就追究到底"
不曉得警察大人的意思是這樣嗎?
柿子挑軟的吃~~
柿子挑軟的吃~~
柿子挑軟的吃~~
柿子挑軟的吃~~
柿子挑軟的吃~~
柿子挑軟的吃...............
上禮拜在桃園陽明公園那裡
有一台toyota警車
閃著燈但沒鳴笛
延路一直超車 左超右超
未綠燈還左轉



tzou wrote:
所以最好記下警車分局...(恕刪)
這些警察就是爛,只會找小老百姓麻煩
消防車和救護車要讓,警車叫他去吃大便....
混吃等死的一堆,看到街上飆車族連屁都不敢放,一堆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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