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e0175 wrote:開這個版的目的是在分享經驗我很清楚我老婆沒有核對車號的錯誤這件事情給我們的感受就是我們被惡意坑錢了所以希望不要再有人上當 就當作公益因為被騙錢那時候真的很不甘心互相交流經驗不就是這個版的目的嗎?不要動不動就要開砲!...(恕刪) 是阿一堆莫名奇妙的魔人也不看清楚樓主發言就亂砲,有那麼愛砲嗎 不過建議樓主將標題改一下,才不會文不對題
水能載舟,亦能煮粥! wrote:一堆莫名奇妙的魔人也不看清楚樓主發言就亂砲,有那麼愛砲嗎 護航也看一下樓主想要分享"受騙",但事實上是本身經驗不足問題.上來po文就說拖車公司有勾結.那信用卡特約拖車司機無故被人說是"騙子"不是很冤嗎?
Dwing wrote:護航也看一下樓主想要...(恕刪) 我不認識樓主,不要亂扣護航帽子,OK樓主說的受騙應該是指那個不知名拖吊車司機"佯裝"信用卡合作拖吊業者,將樓主妻子車子掛上拖車離開現場後才開始談費用。或許你很有經驗,知道信用卡客服會回報派車的車號及司機姓名這些流程,但樓主妻子顯然沒經驗,看到有拖車來就傻傻的以為這就是信用卡中心派來的車,然後被坑一筆錢樓主PO文不就是分享這個"受騙經驗",騙子是不知名拖吊車司機 (隱匿實情不先做說明)是誰搞不清楚狀況亂砲呢?只過樓主標題下的不好,容易讓人誤解。我也勸他更改一下會更貼切 報告完畢 ^^
我查到的是只能停 二小時 喔第二十五條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二小時。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會商轄管警察機關定之。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