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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nyy wrote:
之前小弟發表過的開...(恕刪)
個人認為食品廠商是有義務在產品上標示有關身體健康安全的警語. ( 像香煙上都有很嚇人的相片告訴你吸煙不好 )
但是廠商不是食安的規範者 ( 只要照法規標示 ), 更無可能去做對所有人體反應的研究. ( 又不是研究機構 )
除非版主可以有公認的文件可以證明該口香糖的成份會對一般人造成影響 ( 打噴嚏 )
因為如果連版主都找不到證明該口香糖的成份會對一般人造成影響的文件....廠商如何"標示"警語?
要先證明有這種事實, 才有追究廠商標售疏忽的勝算. ( PS:在法庭上就幾個人說我吃了會打噴是沒有多少證據力的. )
我想版主"可以告"...."但不會贏". 也許會讓該廠商觀感不好 ( 但有多少人在意/知道? )
Cal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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