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求助 汽車零件折舊率算法?


ben3728 wrote:
這是我本身的案例,...(恕刪)

借版請問B大一些問題,還沒修復完成前提告,會判決嗎?
事故前後鑑價費用多少?事故前後價差可求償嗎?
18年的老爺車後面被撞了,其中一個零件超貴的,估價零件1萬,工資7千,所以想拿到錢再去修了。
我也是干苦人!
六年以上的車子折舊率只剩10%,我的車才買六十幾萬,不就只剩六萬多塊而已,比一台摩托車還便宜!

我被撞到,我才不管對方甚麼折舊率算法,直接開回原廠,原廠說多少就是多少,要不要陪自己跟保險公司談。
回原廠維修一定是新品,我是不可能接受舊品維修,被撞已經很不爽了,還用舊品維修,頭殼換掉才可能同意!

在鬼島開車,保險一定要保,行車紀錄器一定要裝。
雙方有保險的話,基本上都是直接新品了

樓主若很介意價差,就去保的第三人險吧
花一點小錢,省得自己還要浪費時間跑法院
更何況六千中,能折舊的部分也只有約兩千
省兩千,要去處理後面的事
其實很不划算
bbpp755 wrote:
借版請問B大一些問...(恕刪)


車價鑑定我沒記錯應該是3000起跳

你這個case修理要花10000 + 7000

看起來對方是沒保險


上法院需要時間=上班請假=花時間=花錢

鑑價=花錢

各何況 18年的車 鑑定前後的價值應該也差不了多少

我的猜測是 二手價差<鑑價費用

說不定他們連鑑定都不想鑑定....


所以最好的情況是

1.找別家修車的看價錢能不能更低一點, 車子有必須使用的必要的話, 就自己掏錢先修吧

2.跟對方橋個價錢, 17000不可能, 除非盤子

3.和解價錢橋不攏, 車修好後再上法院慢慢橋吧, 但前提是 法院橋出來的金額/修車費用/因上法院所造成的損失
這三點要斟酌一下

各位大大,小弟最近也有此問題,看看各位的見解。
小弟兩年前騎機車追撞一台汽車後保桿,對方不願意和解,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如下:
機車: 未注意車前狀況(安全規則94條3項)
汽車: 不依規定車道行駛(任意行駛慢車道)(安全規則95條2項)

近期收到調解委員會做調解,對方是汽車車主的保險公司,使用代位權作訴訟小弟
訴訟支付車主所出險之金額(全額)

問題是:
1.依此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可否將責任歸屬為雙方各半呢? 理賠金額(工資)也各半嗎?
2.其中後保桿也可以算折舊吧? 折舊年數是算到年呢?還是可以細算到月呢?
(因為他車差兩個月就滿四年,如果算年,折舊率少算一年。)

以上,求各位大大見解!!

centurion2000 wrote:
1.依此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可否將責任歸屬為雙方各半呢? 理賠金額(工資)也各半嗎?
2.其中後保桿也可以算折舊吧? 折舊年數是算到年呢?還是可以細算到月呢?
(因為他車差兩個月就滿四年,如果算年,折舊率少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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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折舊以出廠日期算起, 3年10個月的零件折舊 = 零件費用x(0.369)x(0.369)x(0.369)x(0.369x10/12)

1. 通常後撞前, 基本上都是後車的100%肇事責任. 你那個應該是警察局的初判吧, 初判不會寫肇事責任比例, 要花$3000申請車禍肇事鑑定才會有.
你這case你自己評估, 調解不成立就是上法院, 上法院法院會直接幫你們申請肇事責任鑑定(不用自己花錢), 到時候你就知道你的肇事比例多少了, 然後法官依比例裁判. 賠償金額 = (已折舊之零件費用+工資)x肇事比例


那你這樣的風險是
上法院花時間, 還得向公司請假, 最後得到的結果可能不會比請假花時間上法院來的划算
更何況對方車新
若是對方去做車輛殘值鑑定
你可能還要付出更多代價(請往前面幾頁爬文ben3728的發文)

grgr2222 wrote:
...(恕刪)


了解,那您對這有研究嗎?

"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法院通知書(調解)上面的日期(104.7.23)已經超過車禍發生日(102.7.11)兩年了,這樣對我有幫助嗎?
centurion2000 wrote:
"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這個意思是
事故發生日開始算起
兩年內要提出民事告訴
超過兩年提出告訴則無效


7.23的法院調解庭
那對方大概6月就已經提出告訴了
所以是有效的喔
阿不然你也不會收到法院通知了...

grgr2222 wrote:
表弟騎機車撞到前方CRV...(恕刪)


叫你表弟以後騎車小心,不要想有的沒有,對方沒叫你表弟賠償車禍後車價減損價值就不錯了


請各位不要再相信車禍後,更換零件會有折舊問題,因為緃使更換新零件,車輛並沒增加其原來價值,車輛事故嚴重的還有車價減損賠償


1.折舊部分-最高法院77年05月17日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關於折舊部分,應係指於修復後因更換新零件而使之有所增值之情況下,始有適用。本件被告雖然主張應該要折舊計算云云,惟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該型車於97年02月份在正常使用下,市場價約85萬元,因該車發生重大事故,整車翻覆,事故修復後,現值僅約50萬元,此有原告提出之桃園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車輛市價鑑價書)一份在卷可稽。因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既然並無因經修復更換新零件而增加其原來價值,故被告主張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計算云云,即難認可採



2.交易價值減損部分-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修護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故物被不法毀損後,僅需其物之價額減少,即需賠償其所減少之價額。至其物有無修理?其修理費有無實際支出?在所不問。此為民法第213 條第1 項所謂之法律另有規定,自應適用該另有之規定辦理。」,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系爭自用小客車縱經修補而無「效用上損害(瑕疪)」,僅足彌補原告丁○○關於系爭自用小客車「物理上」損害(瑕疵)所生之技術性貶值損失,但仍有「價值損害(瑕疪)」,即系爭自用小客車因該車體、機件受損所生之「交易性」貶值損失。故雖經修理,但因性能低落減少車輛評價者,除賠償修理費外,尚應賠償評價所減少之價額。
hsj

h119112001 wrote:
請各位不要再相信車禍後,更換零件會有折舊問題,因為緃使更換新零件,車輛並沒增加其原來價值,車輛事故嚴重的還有車價減損賠償



車輛價值減損是一回事
零件折舊也是一回事

就事論事來說

零件折舊是正確的喔

隨便去搜尋判決書
關鍵字 車禍&折舊
就一堆出來了

網址在這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選任何一個地方法院
勾選民事
時間101年1月1日~104年8月1日
關鍵字: 車禍&折舊


以下是士林地方法院出來的一段內容


【裁判日期】 1040514

據被上訴人所提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總計41,648元(其中工
資10,500元、烤漆9,000元、零件22,148元),然而以新零
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
B車係於97年3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
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被上訴人提出之行車
執照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至
發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
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據此,
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1年11月17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
4年9月,故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賠償之範圍,扣除折
舊19,609元之後,應以2,539元為限(即22,148-19,609=
2,539,計算式詳後附計算書),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
資」10,500元、「烤漆」9,000元,合計為22,039元。又被
上訴人承保之B車,既因訴外人邵湘棠就系爭車禍之發生與
有過失,而應減輕上訴人70%過失責任,已如前述;從而,
上訴人賠償之金額,應以其中6,612元(22,039×30%=
6,612,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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