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停車票卡遺失懲罰性繳款之申訴


ApprenticeFresh wrote:
這件事就真的在不久前...(恕刪)


如果整套系統建置免費,建置期間停車場營運也不會受任何影響的話,我相信業者絕對樂於改變的
樓主當然是可以爭取自己的權益

但是停車場業者的權益也應該被保障

總不能因為車主的疏失~~遺失了票卡

造成了正常營業外的成本(除了票卡製作費外,人事成本也要算吧)

這個成本由遺失票卡的車主負擔很合理
~~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嫌貴的都當人力不是錢。

難怪22K滿街跑,反正服務人力都是應該不用收費。

當然收500是貴了,但是認為甚麼東西都只應該收工本費的台灣人領22K真的剛好而已。

[img]http://spring43266.myweb.hinet.net/star.gif[/img]
只能說自己要小心,東西不見了自己也要負擔責任

牛肉麵有一碗90元,也有一碗250元

你不能去250元店吵說別人都只賣90元要求降價


summer43266 wrote:
嫌貴的都當人力不是錢。

難怪22K滿街跑,反正服務人力都是應該不用收費。

當然收500是貴了,但是認為甚麼東西都只應該收工本費的台灣人領22K真的剛好而已。


+1

whlee75 wrote:
怎一堆人幫廠商講話
做生意本來就要考慮風險
停車場公司本來就要算入票卡遺失成本
畢竟票卡遺失並非常態
這種小事就要算人事費服務費精神損失?
我車子被撞
頂多也只是把我車子修復
樓上鄰居漏水
也頂多幫我家恢復原狀而已
幾時我有收到慰問金賠償金甚至上班損失?


我只看到一堆人幫"理"說話(當然,也有一堆人認為樓主捍衛了消費者權利)
做生意本來就要考慮風險,所以消費的時候不用?
至於票卡遺失成本是他要平均分攤在停車收入(因此每台車每小時多收5元,可以收更多、降低競爭力),還是事發之時向該消費者單一收取,都是計算方式吧?
而一個營業單位要如何計算他的營運成本,他應該有權利決定吧?
BTW,從頭到尾應該沒有人提到精神損失這部分。至於你發生的狀況,你不跟對方計算是你放棄主張你的權益,不代表只有這樣做才是對的。
樓主的這個案例, 其實是和台鐵車票遺失是同一個道理.

照規定, 車票遺失就一律按該次車的最長距離來計算.
例如, 台北到高雄的車子, 如果你由桃園上車, 在台中被查到車票遺失,
照規定要付台北到高雄的全程票價.

這合理嗎? 簡單的去看應該是不合理. 台鐵也可以調監視錄影來證明
你是由桃園才上車的嘛! 怎麼能強迫你付台北出發的車資呢!

但事實上, 以月台票上車, 然後被查到時一律說他剛上車...
這種人多不勝數! 我認識的就不少了, 就別提不認識的了!

查票員以和為貴, 反正錢也是公家的, 經常就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

用上面這個例子, 愛逃票的人, 由台北上車, 坐到台中被查到了,
就說我是豐原剛上車的... 多數查票員也都不會和他吵, 就算豐原吧...
那麼, 樓主認為查票員是對的嗎?

用監視錄影帶來查也不是不行, 但要多少成本? 就台鐵來說, 與其花
那麼多錢去處理, 不如嚴格規定, 然後彈性執法算了.

就提樓主講的停車場, 我就有同事會把車直接放停車場, 一停就是
一星期, 然後結帳時一律用票卡遺失去結帳!! 反正一週只要500元,
很便宜不是嗎?
如果降成 200 元呢? 那麼那些慣停一兩天的人
應該更樂翻了吧!

怎麼會有這種爛人? 抱歉, 台灣最不缺的就是這些人.

讓停車場全面用車牌識別系統吧? 別鬧了, 這是要圖利車牌識別系統
廠商是嗎? 本來只要一個閘門就可以營業了, 規定下去的話搞停車場
人的應該都跳出來痛罵政府了吧.

這個社會上就是會有很多很多偷雞摸狗, 貪小便宜的人. 整個社會要
為他們付出更大的成本與不便,, 這本來就是一個很無奈的現實.
國民素質的提高一直是每個社會最困難的事情.

就講最簡單的對比, 我們和對岸比, 現在不也就只剩下國民素質這件
事情是對面趕不上來的嗎? (雖然也只是50步和100步的差距, 但要
追趕上來並非易事)

寫了半天, 只是想讓樓主知道, 理直, 不一定要氣壯. 很多事物的形
成都有在背後深層的因素.

共勉之



whlee75 wrote:
怎一堆人幫廠商講話做...(恕刪)


你自己不去爭取賠償是你自己的事情。你本來就有權去爭取。

今天停車場如果有10個人這樣搞丟,以後停車費上漲希望大家都不要唉。

還是要說,不要認為額外服務都是不用錢應該,停車場的服務有包括免費補卡嗎?
[img]http://spring43266.myweb.hinet.net/star.gif[/img]
whlee75 wrote:
我車子被撞
頂多也只是把我車子修復


車子被撞,對方只賠你零件費用就好?

不用修車廠人工幫你裝回,烤漆?

停車卡不見,對方可以不要你賠錢.

只要你恢復原狀,請你自行向製卡公司購買卡片規還.

請問你可以接受這樣的方案嗎?
不錯的分享,自己的權益自己爭取!

有人會覺得樓主是刁民,明明自己弄不見,卻還要這樣搞。

我想這是比例原則問題,否則就不會有消基會了! 消費者屬於弱勢,定型化契約,自然得要有消保官來幫消費者爭取權益!

如果沒這樣搞,哪天停車場訂出停車票卡遺失,以一個月停車費計算! 然後就說我有公告呀,是你自己還要停進來的!

我想就是要有這樣的申訴,才能遏止隨便訂定懲罰性賠償的金額!

最後提出一點疑問,為何保管停車卡的責任在消費者身上??

你去住飯店,住多少天,是你拿票卡,還是飯店人員跟你說,你住了幾天要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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