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太的車,但都是我在開,保乙式險以外有加保汽車乘客責任險,以及駕駛人傷害險
但現在對於「駕駛人」有疑問
保險公司的條款這麼寫: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XX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加繳保險費後,加保XX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
以我的理解,本來任何駕駛這部被保險的汽車的駕駛人都在要保範圍,但是加上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這條,那麼沒寫的就不算數。所以當屆時保單的「被保險人名冊」上面若是沒有我的名字,屆時要出險,理論上保險公司是可以不理賠。
是嗎?
但是問了都說配偶與三等親都理賠
我覺得白紙黑字,如果我在保單條款哪裡有看到這條,那就算數,沒有的話,口說無憑
保險公司制式保單表格,被保險人名冊就只有一行,只能寫一人,理論上能寫多人嗎?
還請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