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速公路前,不小心泥巴沾到前車牌,不知道遠通會不會開罰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第 14 條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應該是不會...照這法條走的話。只要供稱開車途中不知情的情況下,有狗屎飛濺,沾到車牌~我想應該就不用受罰..遠通高公局問 : 沾到了怎麼不擦呢?請回 : 誰開車行駛中還能看到自己車牌!?
kennyhuo wrote:上高速公路前,不小心泥巴沾到前車牌,不知道遠通會不會開罰單?...(恕刪) 1. 遠通不是執法單位, 當然無權開單.2. 遠通一點也不care車牌污損, 因非歸咎於遠通的狀況(如車牌污損/未掛車牌而導致無法辨識的車輛), 高公局仍要支付遠通每車每公里0.035的費用, 也就是屬高公局的呆帳, 由全民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