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賣方有訂定契約,無奈的是沒注意也忘了要標註交期,只是用口頭上講好交車日期,但賣方一直延遲交車,改了三次的交期還要改第四次,甚至在電話中還辱罵三字經,問候娘親之類的之字眼,今日賣方也說不賣了,要將全部金額退還給我,通話過程我都有錄音,請問這樣足以當成證據嗎?如果他連要退還金錢這種事情都要拖拖拉拉的話,有什麼比較快的解決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