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七、八年前一台focus 被偷,今年三、四月份,警察聯絡我,說車子尋回,叫我去警察局做筆錄。
筆錄中提到,要對對方提告嗎?我說好。後來過了不知道幾個月收到了一份地方法院寄來的什麼"不起訴處分書"
又不知道過了多久,警察又打來問我有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嗎,我說有。重點來了!因為這台車被偷之後,不知怎
麼的被弄到二車行,然後這台車被人買走了,所以現在這台車有兩個受害人,一個是我,一個是買到贓車的人,
因為"不起訴處分書"的關係吧,所以警察先生就叫我要跟這個買到贓車的人去協調,但我們兩都是受害者吧。
我真的不知道要如何協調!有大大有經驗,可以給點建議嗎?非常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