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story/2/1235199
邱姓婦人以120萬元購買福斯Touran 1.6TDI休旅車,後來卻發現車商居然給她展示車,憤而提告求償;刑事部分新北地檢署認為車商並無詐欺犯意、處分不起訴,但新北地院經鑑定認為新車和展示車約有18萬元價差,判決車商應賠償18萬元。
台北市邱姓婦人提告指出,去年11月到新北市板橋展示中心洽談時,曾向業務員表示不要展示車,對方也承諾;去年12月交車,兒子竟在後車廂發現一張標註「展示車」的貼紙,車商才承認車輛是從嘉義調來的展示車,但拒絕賠償差價。
林姓車商出庭表示,展示車就是新車,這部車是從嘉義經銷商調來的車,他們不知道是展示車,邱婦也沒有說過不要展示車,且他們拿到的價格也是新車價。
檢方認定車商沒有詐欺的犯意,但民事部分法官根據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鑑定,認定新車和展示車確有20%價差,認為邱婦請求賠償18萬元合理,今天判邱婦勝訴。
以後有〝鑑價〞這個前例可循,所以拿到展示車也不用擔心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