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 有關政府條文內有一條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我的狀況是舊車是媽媽的名字,新車是買我的名字但我和媽媽兩個戶籍不同,但我新車已經買了,是否媽媽要遷戶籍到我這邊,才能申請補助?還是各位前輩有其它變通方法?政府真擾民竟然要補助幹嘛還要多加"同戶籍"這個字。
四、問:二親等以內親屬向新車經銷商購買新車已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再將戶籍遷至中古車車主戶內,於未來貨物稅條例第12 條之 5 修正草案生效後再將中古車報廢或出口,是否可適用該租稅減免規定?答:中古車車主於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修正草案生效日後將舊車報廢或出口,其二親等以內親屬須於中古車完成報廢或出口登記與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期間同一戶籍,始得適用減徵貨物稅規定,如於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再將戶籍遷入,則無上開條文規定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解釋條文意思是買新車後不能遷戶籍至中古車主的戶籍。但條文中沒說中古車主不能遷戶籍到我這邊,是這樣嗎?因我只買新車,舊車還沒報廢,再報廢前舊車車主再遷到我的戶籍裡,再拿去報廢,在條文上沒有說不可以,不知道適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