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3873899 wrote:另外,想請問殘廢增額的2倍,是針對第三人傷害的2倍,還是每一事故總額的2倍啊? 300/600增額兩倍的意思, 不是賠償可以變成兩倍,而是是第三人責任險體傷本來每個人的上限是300萬,增額兩倍可以將單一人的賠償上限突破300萬, "提高"到600萬.但賠償總數仍不可超過單一事故的上限600萬.例如保300/600, (此例只能增額兩倍, 因為總數不能超過每一事故的上限600萬,若保的是200/800, 這樣殘廢增額最多可保4倍, 以此類推)1人重殘賠上限300萬, 保了增額兩倍, 此人重殘可以賠超過300萬, 最高到600萬.2人受傷極端一點的例子: 原本1人輕傷賠1萬, 另一人重殘賠300萬;保了增額兩倍, 第一人還是賠1萬(因為是上限提高到兩倍, 不是賠償變為兩倍),但是第二人重殘可超過原本上限300萬, 最多到599萬.兩個都是超過300萬的重殘, 就依比例瓜分600萬.3人以上還是依這些原則.不過既然保了超額2000萬, 甚至3000萬, 第三人體傷與財損都保最低額度不就好了?A.300/600/50 +增額2倍 +超額2000萬; B.200/1600/20 +增額8倍 +超額1000萬, 我大概會選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