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的交通事故,真的要依我30% ,對方70% 這樣算,那總和可能是明台要賠我(暫時這樣想)

金管會保險局有法令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事項
第十四條第(五)項: 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予受委託機構(討債公司?)

明台公司對我的民事起訴狀,原告處註有:
(請向代收人送達文件)

結果,送達代收人之地址一比對先前明台函,說已將案件轉討債公司住址一樣。
送達代收人在法庭上自稱是明台的人,明台的公文書函是由討債公司代收,這,如何推斷?

我自認和明台公司債權債務還未經法院裁定,不知誰欠誰,明台是否就可以先請討債公司出面處理?

如果可以,那以後有遇到債務糾紛,直接請討債公司出來就好了,不必等法院裁定,跟請律師一樣,太輕鬆了
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有相關規定嗎?
討債公司地址在北部,有二通電話是由南部打來,我有電話錄音

還有,我如何找辦法舉證,明台訴訟代理人不合格,視同未到庭?



文章關鍵字
你的中文能力真的…
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予受委託機構

簡單說 就是不能把被告以外的人的資料提供給受委託機構

如果你是被告 就是 對債務履行有法律上義務 不受這條法律的保護

就算是你賠100 他們賠1000 你還是有法律上義務
不是減一減他們賠900 你就沒有義務
忘了補充一點 送達代收人通常是公司或子公司的案件承辦人 俗稱法務 免得法院發公文給公司時不知道是誰承辦 如果已經賣給討債公司 提告的原告就不會是明台
國道十號 wrote:
忘了補充一點 送...(恕刪)

非常感謝您,

我的起訴書,原告是明台,代收地址我核對過先前明台給我的催債函,確定是討債公司的,代理明台出辯論庭的,也似討債公司的人,
另法庭上,審判長聽我此質疑,審判長和明台出庭人馬上拿一張明台員工識別證給我看,是不是假的,大家也可猜測

在我被告之前,接到討債公司2通電話,是從高雄打來的,催債函上討債公司地址電話是在台北,我是有點太天真,想從明台違反金管會保險局法規,違反個資法,還有訴訟代理人不合格等問題,逼明台撤告,並賠償我的損失。

一個民事簡易庭,法人的訴訟代理人,也必需合規定,否則視同未出庭,且持假文書出庭,應該會有事,大家研究看看

我50幾歲,沒唸書已經很久了,文筆思慮銹逗銹逗,讓您笑話了,真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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