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檢舉成功但用別條法規開罰

如題,當初檢舉人是用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兩車道我在內車道,外車道有車看到公車要停站直接鬼切進來還沒打方向燈
當下我從時速3X煞車到只剩個位數,旁邊的機車直接停下來

在檢舉網站上附件中有用文字說明補充43-3條,結果是開這條

違規類別:違規爭道之處罰(45條)
違反法條:第45條第1項第04款

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的定義到底是如何?
因為在市區所以不危險嗎?從6000變成1800 我和機車也都是因他急煞險擦撞


43-3條如下
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45條第1項第04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署長信箱唯一解
塚本八雲 wrote:
43-3條如下
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45條第1項第04款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你沒貼到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就事實來說
你只是減速未停且並未讓道 43-3就沒成立啦
開單也只是被申訴然後什麼都沒罰到
生氣歸生氣但這條就是要很嚴重的情節才會成立
譬如他切過來你被逼到對向來車道或是撞到才有

通常檢舉項目不舉發,員警是不能幫檢舉人改開別條的
塚本八雲
抱歉,那時我google第45條第1項第04款只出現三條
第五元素
你好, 想請教為什麼員警不能改開別條? 如果違規事實明確, 只是檢舉人不熟法條眉角, 引用錯法條, 因此而駁回, 檢舉人收到回文也超過7日, 也無法再用其他法條檢舉, 如此違規事實擺在眼前卻放過.
要讓警察開
"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通常都要有針對性與連續性
要不然基本上不會開這一條的
已經不錯 有開單
原來還有這第45條可以用

馬上用這條法條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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