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四種處理方式: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速返還所受之定金(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訂金應返還之(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四款)。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
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何謂訪問買賣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
而你跟對方並不是這種情況
所以這條消費者保護法並不適用
以上引用自"yahoo知識"給板大參考
只能說"付訂金.本來就要謹慎."
而店家同意換商品也算是圓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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