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新家未入住,因莫蘭蒂颱風而遭受損失,怎辦?

要保颱風險、遇颱風財損可以理賠!
保地震險、因地震損壞可以理賠!


01101018 wrote:
各位前輩&大...(恕刪)

得來不易 wrote:
...(恕刪)如果是車庫式的
那開鐵捲門就沒差
其實鐵捲門也可以不要收起來

要找很多根 木棍 或 鐵棍
頂者
這樣也可以


其實還是有差啦~

萬一外頭啥東西飛進來砸在車子上......


不過拿東西頂著的確是最直接的做法~

以前在工地常這樣搞;最怕的是綁得很牢、撐得很緊,結果颱風沒來~

sunyearhuang wrote:
前面提過很多次了,瑕疵擔保是民法規定的(5年),那不是保固!
不管是不是瑕疵都免費維護,這才是保固!...(恕刪)


簡單來講~

瑕疵擔保 = 法律上的責任~

保固 = 約定的保證事項~

沒錯吧;前文說的瑕疵,我的意思指的是 "建商的錯" 或者 "建商認為這是他的錯" 或者 "建商懶得爭執,直接認賠修一修比較快" 這樣;抱歉語意不清造成誤解了~

而挑明了講白了說穿了,這兩個定義不一樣的名詞,指的難道不是同一件事?~


其次~

365的五年,指的應該是消費者因為出賣人(也就是建商)的瑕疵擔保責任,手中所握有的(契約)解除權或者(減少價金)請求權,在交屋之後經過五年而消滅~

與建商的瑕疵擔保期限=五年,二者之間恐怕還是有所差別的~


再次~

保固絕對不等同於不管是不是瑕疵都免費維護~



sunyearhuang wrote:
建商是能拗就拗吧!
很多人不知道漏水是瑕疵,是屬民法的5年瑕疵擔保。
所以建商都是以一年保固來維修漏水,過期就不保修。
但你力爭,是站得主腳的,有不少判例。...(恕刪)


個人是覺得這邊不用特地指名建商能抝就抝~

基於人性 -- 如同樓上有人講的:總是得有個人出來負責,但是通常那個人絕對不會是自己 -- ,在能抝就抝這件事情上,消費者與建商其實沒啥太大的區別~


其次~

漏水是瑕疵,屬於瑕疵擔保範圍,有很多判決可以參照;這點沒有疑問~

有疑問的點難道不該是:啥時候漏水?為啥會漏水?哪裡在漏水?

不論發生原因或時間點為何,只要是漏水就是建商應該處理到好,這樣的處理方式難道不是將消費者的權益無限上綱嗎?~


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

建商蓋好一棟房屋,完成買賣之後屋主歡喜入住;過了十年二十年漏水了,難道還是建商應該處理到好?

嫌上面那個例子太極端?那換這一個:

建商蓋好一棟房屋,完成買賣之後屋主歡喜入住;一年內因為附近的工程施工導致管線開裂漏水,難道還是建商應該處理到好?


漏水屬瑕疵,可這並不等同於只要是漏水就是瑕疵吧~



sunyearhuang wrote:
...(恕刪)沒有排除條款的保固就是對產品功能品質負無限責任。
法律文件,有正面表列和負面表列。
保固若採正面表列,就只需保固表列項目;
保固若採負面表列,表列項目外就是要保固;
例如負面表列,人為,泡水,不可抗力不保固,就是除這三項外,都要保固。
這不是很清楚也很合理嗎?


紅字部分,尤其是無限責任的 "無限" 這兩個字,依據?~


法律文件是有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 -- 只是把這兩個名詞用在這邊會不會有點奇怪?

正面表列 = 有說的才能做,沒有說的不能做~

負面表列 = 有說的不能做,沒有說的通通可以做~

難道不是這樣嗎?~

也只有這樣,所謂的 "正面" 或者 "負面" 的字眼才有其意義吧?~

所以你說的應該是另外一種(我也忘記了)的說法;不過意思是法律條文不可能把所有的情況通通列進去,所以只能挑幾個代表性的寫出來這樣~

只是不管是哪一種表列方式,與瑕疵擔保的責任範圍其實沒啥太大的關係~

此其一~


google一下關於瑕疵擔保責任的成立要件,大抵可以發現以下幾點

1.買受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

2.標的物效用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

3.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

4.買受人須就受領物為檢查通知~

5.符合時效之內~


其中第4點與第5點,在樓主的例子中其實沒啥疑問;因為颱風,所以樓主發現門壞了(4.),而在颱風過後,樓主也通知建商了(5.,也就是民法356與365)~

第1點應該也沒啥問題,畢竟依樓主文章敘述的,交屋時鐵捲門的功能是OK的;一般人能檢查的不外乎按按開關確定鐵捲門作動是否正常這樣~


只是關於第2點與第3點~

[1]鐵捲門原先的設計是否具有防颱的功能?

[2]承上,如若鐵捲門為防颱型,能夠抵擋的風速為何?


就個人直接的想法~

關於第[1]點,那個鐵捲門可能不是防颱型的,要不然建商幹嘛在颱風來時把鐵捲門拉上去?~

如果該鐵捲門不是防颱型的,建商的瑕疵責任難道不該僅止於保證該鐵捲門能夠正常作動、能夠發揮阻隔內外的功能這樣嗎?~

關於第[2]點,如果該鐵捲門是防颱型的,但是颱風的風速超過了該鐵捲門能夠承受的上限,結果壞了~

難道這樣也要算在建商的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內嗎?~


所以這跟正面表列或者負面表列其實沒啥太大的關係~

講白了,這是建商的責任範圍到哪裡的問題~

顯而易見的,無限的擔保責任並不存在 -- 好啦,在一般情況下、正常範圍內不存在~


拿一般情況下、正常範圍內的擔保責任,上綱到無限責任...

...(恕刪)人為,泡水,不可抗力不保固,就是除這三項外,都要保固...(恕刪)

未免把消費者意識膨脹的太過頭了~

miliachen wrote:
但如果因偷工減料/設計不當/監工不實/地質資料造假等,
於建商之的,或可歸於第三者的,在時限內是可以提出求償....(恕刪)


~

簡單來說:誰的責任誰負責~

所以,哪來的啥『沒有說不在擔保範圍內的』『通通要擔保』的說法;真是拗口~
先用我家狀況幫樓主說明,樓主說的應該是他把自己家鐵捲門放下,但建商把未售出之餘屋的捲門捲起來,我聽說建商遇到颱風來襲前會這麼做,就是怕捲門壞掉。
也有幾位朋友提到遇到颱風要把捲門收起才不會壞掉。但以我看前幾年颱風鄰居最後一間側面迎風沒有封死,第2跟第3間封死,結果風灌進來到第2間無處出去,所以第2間捲門就吹壞了。
今年尼伯特,把我家及鄰居共3間捲門都壞了,本來也想說把鐵捲門收起來,但看到其他房子是連鐵皮整個掀掉,也擔心風吹進車庫後沒地方出去會不會掀掉我車庫鐵皮。
這個颱風真是太不應該了
樓主都交屋了才進來
強烈建議樓主申請國賠
小弟一定支持
個人是覺得不太可能由建商負責這筆損失。

依據民國104年1月1日實施的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
高雄市的設計風力分別是32.5 m/s及37.5 m/s(視地區而異),
分別相當於11級(28.5~32.6 m/s)與13級(37.0~41.4 m/s)風
而本次高雄最大風力看新聞是16級風(51.0~56.0 m/s),已經遠
超過法規設計風力,所以除非廠商建材有特別記載相關建材耐風
能力可達上述規定,否則應該是符合"不可抗力"只能自負損失了。

註:台灣各地區中最大設計風速為47.5 m/s,相當於15級風。
Shuuta wrote:
簡單來說:誰的責任誰負責~

這叫瑕疵擔保,民法已保障5年,何需再有保固書?
保固的 目的即在移轉責任。
例如遠傳的金機保固,不論泡水或人為疏失導致手機損壞一律保固,即是責任移轉的契約。
當賣方承諾原為消費者責任之泡水損壞為保固之一時,責任即轉移到賣方。

Shuuta wrote:
所以,哪來的啥『沒有說不在擔保範圍內的』『通通要擔保』的說法;真是拗口~

下面問題自己回回看,或許你會有不同的看法。若還是堅持誰的責任誰負責,那我真也幫不了你了!
1.買賣完成後,保固書為買賣雙方合意之保固內容。
2.保固內容(同其它法律文件),有正面表列負面表列兩種。
3.正面表列,列出保固頸目,只在所列保固項目範圍保固,其餘不保固。
4.負面表列,列出不保固頸目(又稱排除項目或例外項目),不保固項目外的損壞,均予保固。
5.房子的保固合約,一般採負面表列,即未在表列除外項即予保固。
6.若房子保固合約為:不可抗力之損壞外保固一年,即表示天然災害在法定和合約承諾耐受力,仍在保固範圍。
1~6項均回答"是"的話,你就畢業了!但不要太高興,這只是法律ABC。找也不知為何要費這麼多口舌解釋。
Shuuta wrote:
建商蓋好一棟房屋,完成買賣之後屋主歡喜入住;過了十年二十年漏水了,難道還是建商應該處理到好?

如果建商給你的保固是二十年以上,那建商就要認。不然呢?
若是保固只有一年,憑什麼二十年後還要人家保固?

Shuuta wrote:
漏水屬瑕疵,可這並不等同於只要是漏水就是瑕疵吧~

對!
如果保固合約沒排除漏水例外項目,那麼保固期間內,不管是不是產品(建物)瑕疵,均應保固。
過了保固期,但在民法瑕疵擔保的5年內,那就要看漏水是否為產品(建物)之瑕疵所造成。
例如,因屋主自行施工所導致的漏水就不能要求建商就瑕疵擔保維修。
法律佷清楚吧!

Shuuta wrote:
就個人直接的想法~
關於第[1]點,那個鐵捲門可能不是防颱型的,要不然建商幹嘛在颱風來時把鐵捲門拉上去?~

鐵捲門防虱等級不是好壞問題,而是不同環境應裝設不同等級。
如果鐵捲門是裝設在密閉或半密閑空間,自可以裝設防風等級低的鐵捲門。
如果是裝在完全曝露在外直接受風處,裝設自應考慮,防風問題。
建商把應該裝高等級的鐵捲門,卻裝設低防風等級的,就是不對。
要承購戶,颱風來時要捲起鐵捲門,實在太瞎,也不合理。(但一般住家自己貪便宜裝設低防風等級的,那就只好自行負責。)
但如果買賣時有言明,所出售房屋之鐵捲門就是低防風等級,買方打合約時也了解且同意。那又另當別論。
mpig1927 wrote:
....假設廠商規範可耐風壓15級、但本次颱風氣象局記錄房屋所在地區才13級
那就是建商該出保固,因為未達規範強度就損毀
但如果氣象局記錄是17級,那才符合不可抗力的因素
......(恕刪)

這很難講喲。

氣象局講的是大氣流速,不是你家門前的風速,
大氣流速經大樓狹縫加速之後會變多少,氣象局是不會知道的。

晴朗舒適的四級風天,高雄85大樓底下被狹縫加速過的風速會讓人站都站不起來。
保固15級,天知道13級風在你家門前是不是被加速被20級。

除非鐵門廠商簽的是現地合約,真的是鐵門廠商來現地確認過,否則很有得吵的。商用建築、工廠…之類的多半會這麼做。

多數的家用鐵捲門都是標示通規,並不是依安裝位置下去認定,上法院有得吵哩,廠商拿出實驗室証明15級風沒事,你得要拿出你家「門口」當天沒有超過15級風來對打,拿得出來嗎?

如果你是法院,一造有証明、一造沒証明,你覺得你會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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