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d wrote:
就是找市府工務部,每次檢舉市府就以SOP方式發一紙公文給我們管委會限期改善,管委會就召開分區所有人會議,過半數住戶同意可以在停車場放東西,就算有超過10%新購住戶反對也沒用,內容規定可限度放私人物品,不能擋住通道,不能放容易腐壞,產生氣味的物品,易燃物等,他們很清楚這邊大部分的人都有在停車場放東西的需求,管委會以過半數通過區所有人決議回覆工務部,現在就是想再檢舉也沒辦法。
消防法規有定義這一塊嗎?
前一陣子屯積雜物造成6死6傷的台中大火,跟這種地下室密閉空間裡屯堆雜物非常類似,
不知由消防法規裡找的到相關法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