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家中雙併透天有整棟翻修需求、本來有考慮該設計師的...上來爬文就看到這事件..真的是有爬有保佑... 當然就是再找找了...連01都告.. 有誇張到..自己都說站方要做到中立的立場...要求強制撤除不就是抹煞的消費者的發聲權力?財大氣粗這形容詞就是這樣來的吧..這跟之前的中立hello kitty餐廳事件不是一樣嗎...?只能上網說他東西好吃?不然就提告?什麼鬼阿..
根據試算:幸X空X控告桂大400萬應付法院裁判費為40,600元,現在又控告蔣大500萬又需付裁判費50,500元,二個案子尚未計算律師費就花了91,100元,這個數字已遠高於向桂大收取的8萬元,幸X空X的想法實在令人想不透啊
沉默+1, 以免被對方抓小辮子, 有空告知案件進度即可... 阿桂0312 wrote:基於不要再被潛伏的敵人出其不意的捅上一刀...... 蔣大加油! 鄉民們會讓這篇文好好發揚光大的... chiang wrote:你們告01幹嘛?
trickid wrote:蔣先生的公司應該也有...(恕刪) 刑法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以上是對誣告的定義。因此民事的損害賠償案件,既便原告敗訴,損失的也僅僅是他所繳納的裁判費,被告並無法以此向原告對提起誣告之訴的,但被告若因此案所衍生的損失(例如精神損失或是出庭的車馬費等等),被告是可以也提出相同的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