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cudolin wrote:
看一下這篇http:...(恕刪)


很抱歉!

加分時發現自己不夠資格.

不過還是為 大大鼓勵 鼓勵........
抱歉!!
借樓主的題目延伸提問,

如果交屋後約八個月發現漏水,
也再第一時間通知仲介處理,
但仲介不意外的表示屋主聯絡不到,已過了六個月的保固期等等...

過了約四年後,
經人介紹諮詢法扶會,
才開始寄發存證信函給前屋主與仲介公司,

試問,
所謂的告知,
是口頭告知即成立,
還是從寄發存證信函開始??

另外,
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這部份是買受人可自行主張的嗎??
若出賣人堅持要解除其契約(買回),
買受人可以現行房價讓出賣人買回嗎??

還是只能原價退回給原出賣人,
如果是這樣,
那房屋的增值,
這幾年房貸的利息,
不就全部都白白浪費了!!!

以上再請相關先進抽空回答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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