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物品放在停車場有解嗎?

電光老騎士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3條第2項第4款


請問私人物品放在停車場違反了那一條「法律」

上上一則就有說到相關的法律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3條第2項第4款
內容是什麼要不要去瞭解一下~....就是規約

除非這住戶放汽油,爆裂物,污染物...不然沒有單位可管
henry999 wrote:
住戶使用停車位仍應受【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15條第1項應該分2種情形論:
第一、不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如前面所舉例的「放置鞋櫃」,這時候跟規約無涉,因為就算規約規定可以放也無效,一樣違法。
第二、不依規約規定使用。例如上面鄉民提的,社區規約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放汽車和機車,如果住戶停放單車或電動自行車這種「慢車」,才是依照「規約」制止。
henry999 wrote:
請問私人物品放在停車(恕刪)


第15條第1項「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停車位」的用途肯定不包含放置「車輛」以外的雜物。不是只有有礙公共安全的才不能堆放。
電光老騎士 wrote:
第15條第1項「住戶(恕刪)


樓主不是已經說了

家人日前已跟市府檢舉,但市府只有發一紙公文給管委會,內容就是要求管委會規勸違規住戶,換言之就是自己管,市府也罰不了

這是小事情又不是殺人放火
henry999 wrote:
請問私人物品放在停車(恕刪)


第15條和16條規範目的不同,前者是要求依照法規定之用途使用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後者是在確保避難通路的通行安全(不被堆置雜物所阻擋)。
電光老騎士 wrote:
第15條和16條規範(恕刪)


這內容有說到停車位內容...停車位類型 相關法令..點入看一下
公寓大廈個人停車位能否堆放私人雜物?

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441號判決

「……即便有住戶將汽機車停車場違法放置腳踏車、拖車、雜物及公共區違法為個人使用等情狀,亦須依管理委員會決議,方能為其他之處置行為,……」
henry999 wrote:
樓主不是已經說了家人(恕刪)


因為15條第2項和16條第5項都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的規定,所以目前實務作為上,縣市政府工務局接獲這類檢舉,一定都會先行文管委會要求依照前述條文先行制止,管委會只有公告還不行喔,必須要正式發文或以存證信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才可以函請工務局查處。
henry999 wrote:
這內容有說到停車位內(恕刪)


這是兩回事!

社區要對住戶處罰,一定要有規約明定或區權會通過的相關辦法為依據。比如區權會通過的停車管理辦法有明定可以對亂停車或亂堆東西的住戶罰錢,這時才可以罰錢。否則只能依照前面提到的條文及程序處置。

由規約進行社區內部處罰和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報請政府查處是不同一回事。
有阿~你就將這些物品撿到附近派出所失物招領
6個月他沒去認領,你就賺了.
這種是罰不了的, 只有比較大型的社區(300戶以上), 而且單價高一點的社區,
在進住前, 管委會就會先用消防法規來約束住戶, 只要一開始就管, 自然沒有人會放.

小型的社區, 沒有一開始就定條約約束, 那現在要開住戶大會叫大家清走的機會就低.
你換個角度想, 大家都花了錢買了這個停車位, 而車子確實也沒那麼長,
在停車位後面放點東西, 也算是在他自己家裡放一樣的啊, 只要他不要放危化品,
或是不要影響到別人的空間, 我想你也沒法叫他不要放的啦.

你也跟著放, 那就不會不平衡了...哈哈...

如果看不慣這樣的亂, 那就請搬去高檔的社區吧, 素質體現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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