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門口的地是鄰居私有土地,現在要求付租金5千

解決不了矛盾,就讓矛盾激化

先不予租金

讓他先施工封路成為既定事實

然後按照網友提供的案例

新聞案例也很多

依樣畫葫蘆

找到媒體讓媒體來爆料

就看你要不要花

一些時間成本跟對方耗

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

當然也是保護玩弄法律的人
封了他自己不是也出不去嗎?
你一定是瘋了
他的門在左側
不負責的猜測
很多情況是這樣子的
在很遠早時代
那裏所有的土地~都是那位地主的
之後~地主與建商.合力將那裏蓋連棟透天
連棟透天厝要進出~地主只能讓出自己的土地當作通行道路
那一排連棟透天的出入巷道~按理~政府應該要實行徵收
但~政府哪裡會為了一個小建案~就去實行道路徵收~那是絕對不可能之事
況且~很大的可能性~那個巷道~編訂根本不是道路用地~政府也無權徵收
那麼~地主與建商~要加速賺錢~賣掉透天厝
就開闢那個巷道.足夠通行即可~這樣才有外來的買家會買
後來進駐的外來買家~看到有漂亮透天厝~有聯外巷道~就買下來了
殊不知~自己每天通行的巷道~所有權人~居然不是公有~是屬於私人的
糾紛就是這樣而來的
以上這樣的情形~在台灣是常常遇到的
(本小魯以前有從事過代書相關工作~遇到很多這種情形)
那很多情況是~原本的地主~不會去計較
但那位地主死後~他的兒子繼承土地~發現原來聯外巷道的所有權~是屬於自己的
就開始向那些外來的住戶 "勒索"
類似樓主發文的這種情形
所以~有沒有覺得 很賤!
地主與建商 之前先賺你一次錢
現在 地主的兒子 在 繼續 勒索你一次錢
以上是 我以前工作 所遇到的經歷 純粹分享
不知有沒有符合 樓主的情形?
你一定是瘋了 wrote:
我的老透天是死巷連棟...(恕刪)


關鍵字 既成道路
封了人還是可以進出。
別人的地,給錢就給車走,不給沒擋你人身自由。
別老愛用既成道路佔人便宜。

人性就是這樣,佔便宜免費使用久了,要收費反而自覺是受害者。
樓主這種情形
別說是透天厝了
我在台北市的老家 老公寓
也遇到一模一樣的情形
1981年完工老公寓 我爸就買了
一排四樓的老公寓 總住戶20戶 原本的地主住在第一排第一戶一樓
住了20年~有一天.地主的兒子~向我們這幾十戶~主張說
公寓門前的地~是屬於他的~要跟我們索取每個月XXX的通行費
我們住戶群起不爽~去投訴市政府
後來都發局有來函文~內文說.地主的索償行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但公文也有說~那塊地~禁止住戶使用.停車
總之.誰都不能使用.地主也不能索償~就是只有通行功用而已
附註::
我說的門前地
還不是通行巷道喔
是類似建蔽率的空地
地主這樣索償的主張~都被都發局駁回了
更何況樓主的情形.是通行巷道
地主更是沒有理由索償
湯唯
專業5
所以是為了建蔽率留了一條很長的畸零地喔,這樣也不是道路吧

但他可以在上面蓋東西嗎? 當初沒問問地政嗎

既然都問地政士了,怎麼還需要來問網友
你一定是瘋了
測量員說地主怎麼使用,無權干涉
wind0083
測量員不是法官,他說的話就是屁話,既成道路不是他說怎樣就怎樣。
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土地雖然經過重測確認為「私人用地」(私人所有權),但如果該道路已經供公眾通行多年,地主的所有權行使就會受到限制。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解釋,私人土地要成立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而非僅供特定人通行:該道路不只是特定幾戶人家私下協議使用,而是社區居民、外來訪客、郵差、垃圾車等不特定大眾都在通行。
2. 通行之初,地主並未阻止:地主在大家開始通行的時候,沒有設置圍籬、告示牌或口頭表示反對。
3. 經歷之年代久遠,未曾中斷:法律實務上通常要求通行達 20 年以上。

小結:如果這條路是社區「常年共用道路」,且符合上述 20 年以上無中斷通行的事實,不論土地重測後歸屬是誰,該地主都必須承受「公用地役關係」的存續現實。
你一定是瘋了 wrote:
我的老透天是死巷連棟...(恕刪)

違建,互告,一路循環下去就好。
釋字第400號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1.你要先確定,法官是判這是既成道路。
2.這條是不是只有地主和特定住戶會通行?
如果是:那就不是既成道路
不是:才有機會判決既成道路。

一個私人土地,讓鄰近住戶免錢爽爽用好幾年就變成應該的,他們的還可以停放任何東西,不需要經過地主同意。

真是可惡不是嗎?

你心懷不平,那把長條狀才50公分寬的地,買下來,給鄰居免費用,和那個地主用。

大氣點,就買下來換你做善事給那些嘴臉鄰居用。

既得利益者永遠不覺得自己有錯,是別人應該的。

地主聰明點 :

1.不要封死啦~浪費錢,每30公分打一根120公分鋼筋就好,有給人通行就是不違法。

2.誰在你的地上放置任何東西,收取"場地使用費",看到就是收 五千/日,只要有公告,法律就是站得住腳,不可以寫罰款、沒收類似只有公權力的字眼,懂?

有說想錢想瘋的
有說要地主都必須承受「公用地役關係」的存續現實
給媒體爆料的更好
讓大家知道以後私人土地走久了就是要免費!免費停、免費放、免費用久久~

那是那些人沒有太多這種地,為什麼那些人不把這種地買回去當個大善人呢?
以後選里長很好用的!

因為,不是損失到自己權益跟利益的,永遠就出張嘴~

還是一句話,有給人免錢用到就大氣點,買下來,當個大善人!!!
你一定是瘋了
那是建築線,你先搞懂這個東西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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