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需要把相關費用結清.看起來扣1個月暫押是可以以接的(當然還是要還餘款).不過換你寫房租到期.房屋點收以及押金退還...的書面給他,並註明相關費用結清繳費後,餘款退還.....時間到,事情完成應該就OK了.這房東不會處理事情.你加油!
chuohao wrote:其實我想樓主也知道這...(恕刪) 還是報稅吧!五年內的申報案件都可以申請更正喔!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只要動動筆,寫好更正申請內容,附上繳款証明及租約,寄到國稅局就可以了!
cccw wrote:自然損耗(牆壁髒)是...(恕刪) 您被房東唬了: 一般而言,雖然「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時,無息全額返還房客為原則。但是,在例外的情形下,房東可以主張「扣抵」,項目包括:積欠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基於租賃契約所產生之費用、及房屋(含設備)毀損之修繕費用(以可歸責於承租人所致者為限,但如係因不可抗力或自然耗損所造之損害,原則上房東應依民法第430條自行修復)。資料來源:崔媽媽網站 http://www.tmm.org.tw/pub/rent_038.htm沒買房子前,至少租屋五次左右,每次都只是預留水電瓦斯費,但金額不多,約兩、三千元,至於全間油漆那是房東的事情。另外:其實在台灣,我們都對房東比較好,依我的法律認知,房東是租賃可供居住的住宅給我們,所以不論水電問題或電燈燒毀,只要不是故意而是自然損耗或災變意外,一切都該由房東恢復至可使用狀態,因為對租戶者而言,我們租的不是一間房子,而是可使用的住宅。不過,法律歸法律,在台灣比較不想跟房東吵這些小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