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049 wrote:小弟的小見解法官問問...(恕刪) 這個問題不無可能, 法官在函上有註明問題點1. 被告有無完成如附件所示工作物?2. 被告就附件之施作之工作物, 有無瑕疵?3. 如被告尚未完成上開工作物, 其繼續完成費用為何?4. 如被告之施作物有瑕疵, 該瑕疵是否可以修補, 如可修補, 其費用為何?5. 如兩造未約定工期, 依一般裝潢工程業界之慣例, 本件工作物之合理工期為何?6. 如兩造就本件工作物之承攬報酬有爭執, 則依一般工程業界之慣例, 本件工作物之承攬報酬為何? 如僅部分施作, 其施作部分之合理承攬報酬為何?這六點應該就可以讓法官作出適當的判決了, 因為主要的爭議點就是 我認為這個是瑕疵, 設計師說不是, 我認為這樣的施工品質不值一坪20萬, 設計師說一坪20萬就是這樣, 另外已經施工6個月還無法完成, 未完成的地方設計師說那是屬於之後的修繕. 我說合約書上明明就寫60個工作天完工, 設計師說我們又沒簽約.不過如果鑑定書有不完整的地方, 法官會直接傳喚建築師到庭說明, 除非有第7點需要鑑定, 不過我的律師也說這六點就足夠了~
應該只有有沒有過期的問題要看你們怎樣約定的 而不是其他人工期怎樣八?最後依點 也是要看你們怎樣約定的最近不是有個判決 定製品 定一個花瓶 做好 結果不收 收的人覺得太貴 又做的不如想像可以請教依下律師 這樣可以拒絕付款媽yang049 wrote:小弟的小見解法官問問...(恕刪)
realeric wrote:應該只有有沒有過期的...(恕刪) 約定? 合約上就寫施工期為60個工作天, 結果作半年還沒做完啊, 最後因為沒有簽約他們不認合約上的60天的承諾啊, 法官會請建築師做那六點鑑定都是有原因的啦. 設計師認為做半年還沒做完很合理, 法官當然要知道是什麼工程, 7坪半年還做不好啊, 所以才要請建築師鑑定這部分啊.應該沒有任何一點是多餘的.
realeric wrote:爭執點太多 沒辦法確...(恕刪) 已經都鑑定完成了啊, 報告已出來了~等開庭中, 之後對方如果上訴, 那就繼續跟他玩下去囉, 只是讓該設計師知道, 不是每個業主都這麼好欺負的囉. 希望這次的經驗可以讓他好好的對待他之後接的case .ps: 會找這位設計師也是在01上面看到一些裝潢開箱文, 看起來都不錯, 後來我有私下密這些屋主, 才知道真的問題很多, 問他們為什麼不po出來, 他們都是不想跟設計師撕破臉, 怕後面設計師不處理或是怕惹上官司. 所以我們都只看到好的一面. 沒辦法, 第一次裝潢算是學到了寶貴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