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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是買來改的 wrote:
東西收一收準備搬家要...(恕刪)


+1

先和房東溝通

因為你真的沒辦法再多付這1000元

記得姿態要軟

如果房東堅持

只好和房東說抱歉

東西收一收

1。非常的委婉的和房東說不要因小失大(1000元/每月)

2。引用大大的做法

*要記得大大的這些動做要等你一切安全再動手

祝你好運~


紫色遊魂 wrote:
老兄,你知道「發票」...(恕刪)


我想他們也只是想幫我給點主意
我並不會想承租給別人
請不要造成各位的糾紛

1,押金給了一個月
2,簽了一年約

想請問如果我給多一千一個月他要我搬的話
不是等於他違約?
聽說這種情況房東要給一個月違約金?
他今晚又找我說可以降價到八百或是再談
還扯了一堆折舊的理由
我也很清楚的表答了我會多付水費(因為他是免水費)
還有多出來的電費
但是還是沒能達成協議
他說明晚要再討論
我真的不曉得他到底還想討論什麼
到底該怎麼做才好呢
還請您多給我一些建議
謝謝各位的意見!!!
小弟感激不盡

SonySonic wrote:
暈倒~,怎麼連電表在...(恕刪)


我並不是第一次租屋
也不是不想把這種事弄清楚
打從第一天看屋就問過了
每間都有電表
但是他卻已他媽媽已經睡了不方便為理由
屢次挽拒
我當初信以為真
想一想自己也有疏失

謝謝您的建議
tif1607 wrote:
1,押金給了一個月
2,簽了一年約

想請問如果我給多一千一個月他要我搬的話
不是等於他違約?
聽說這種情況房東要給一個月違約金?
他今晚又找我說可以降價到八百或是再談
還扯了一堆折舊的理由


樓主,應該沒有預付一年的租金吧?

如果只給一個月的押金,那非常好處理!

你有一個月的時間慢慢看房子、慢慢搬,每天搬一些比較輕鬆、沒壓力。

今晚也不用跟房東盧小了,拿500給他,並且告訴他,

你女朋友決定自己去租房子,在找到房子搬走以前會在你這裡待幾天,這500就當她搬走前住的租金。

再來,堅持要他當下開給你一張押金的「收據」,以及一張500元的「收據」!!
(茲收到XXX交付新台幣OOO元,並請他簽名蓋章,蓋的章要跟租賃契約上面的一樣!)

請務必堅持,告訴他,若不開,你就不給500,隔天馬上去國稅局檢舉他漏報租金收入!

一個月後你就可以搬走,直接告訴他:你要解約、押金抵租金、500抵水電,

走之前記得多拍幾張房間外觀、點交單以及單上所列物品的照片,

最後把鎖匙交給他就行了。



如果除了押金以外,你還預付三個月以上租金的話......

處理方式就不是三言兩語可以道盡,

只能給你建議:晚上跟他談時,一樣告訴他女朋友決定搬走的事,500元就不用給了,

另外堅持要抄電錶,告訴他:契約中既然寫明水電費的計算,他不給抄度數就是違約。

這是你目前能做的。

紫色遊魂 wrote:
樓主,應該沒有預付一...(恕刪)


沒有那麼麻煩啦

樓主已經簽約,所以有契約書,加上房東拿來的簽收單據,兩著對照一看,就知道房東違約多收錢,如果契約未載明多住人要多收錢的話

基本上,兩造簽約,就要照契約走,除非契約不合法

簽了約,然後又多收錢,就是違約,房客有理由拒絕繳交,也有理由取回押金

當然,已經住了的日子,租金、水電還是要繳

這個也沒什麼好橋,只是樓主怕麻煩,還要找房搬家

不然直接找管區來,拿出契約、房東後來拿的簽收單,請警察作證,是房東違約多收,所以你現在要解除契約,請警察一起去抄電錶,然後把已住時間的租金、電費算給房東,請房東歸還押金,搬家走人,就這樣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馬克蘇 wrote:簽了約,然後又多收錢,就是違約,房客有理由拒絕繳交,也有理由取回押金

一、違約並不代表契約無效,房客沒解約之前,契約都是有效的。

二、承上,房東違約,不代表房客就可以違約,房客可以解約,但不能拒繳房租。

三、不論房東有無違約,只要房客房租兩期未繳,房東都可以占有、保管房客的東西。

四、實在不知道房客不繳租金,能有什麼正當理由取回押金。

馬克蘇 wrote:不然直接找管區來,拿出契約、房東後來拿的簽收單,請警察作證,是房東違約多收,所以你現在要解除契約,請警察一起去抄電錶......

我不知道警察什麼時候會變成服務業,

只知道目前人民間的私法糾紛警察不會干涉。

馬克蘇 wrote:沒有那麼麻煩啦...

有沒有很麻煩,這方面可能我比較不懂,

我只懂「法律上該不該還錢」跟「事實上會不會還錢」是兩件事,

也恰巧聽過「舉證所在敗訴所在」這句話,

隔壁不識字的老王又老是說「打官司跟請律師都很貴」,

害我被嚇到只能給樓主那麼麻煩的建議,

真是讓您見笑了,不好意思喔!
紫色遊魂 wrote:
一、違約並不代表契約無效,房客沒解約之前,契約都是有效的。
二、承上,房東違約,不代表房客就可以違約,房客可以解約,但不能拒繳房租。
三、不論房東有無違約,只要房客房租兩期未繳,房東都可以占有、保管房客的東西。
四、實在不知道房客不繳租金,能有什麼正當理由取回押金。

我不知道警察什麼時候會變成服務業,
只知道目前人民間的私法糾紛警察不會干涉

...(恕刪)


一、契約簽訂,必須雙方同意,違約,就是一方違反約定,是沒錯,雙方沒同意解約之前,契約還有效,但舉證誰違約,是因為契約內容有違約相關條款(押金就是其中一項),所以「誰違約」在這時候是很重要的
二、看清楚,我說「不繳交」是指契約外,房東加收的錢,而不是契約載明的房租,而樓主已經住了,就算解約,也必須繳交住宿時日的房租及水電,甚至當月租金,一般租賃契約都有寫
三、什麼時候房東可以佔有、保管房客的東西?拜託一下,難道你欠我錢,我就可以到你家搬東西?民智未開得時代可能可以,現在是法治時代耶,最起碼也要先申請法院處分,拿到處分令,才能去處份別人(這時候不是他的了,是你的了)的東西,不要亂教人家侵佔別人財產好嗎?
四、同二,麻煩搞清楚狀況

你現在才知道警察萬能喔,除了抓壞人維持秩序、交通指揮,甚至充當保母、照顧有的沒的,最好用的就是拿來當「證人」,像這種私人財務糾紛,一樣可以找警察來當「證人」,而且樓主既然已經被威脅說要「落人」「要他好看」,為什麼不能找警察?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紫色遊魂 wrote:
一、違約並不代表契約...

三、不論房東有無違約,只要房客房租兩期未繳,房東都可以占有、保管房客的東西。
(恕刪)


可以佔有?這個倒是滿新鮮
還有原來現在已經改兩個月未繳.

我以前放一些東西
房東連動都不敢動
那個房東真的太笨
如果像你這麼聰明就好了....
不好意思又造成大家筆戰


我想如果我只願意出到合約內的錢他拒收的話
我就有權力繼續住
如果我連合約內的錢都不給的話
合約內是有清楚寫到超過一個月未繳納
將自動解除約並給予幾天內清空
否則屋內物品任房東處置
所以應該不至於會是第二種情況
變成他違約的機會大
但是我並不是很想這樣弄~唉
但是搬家又是一件超級麻煩的事
東西一堆~又剛搬來
整個一個頭兩個大
kevinping wrote:
可以佔有?這個倒是滿新鮮
還有原來現在已經改兩個月未繳....
那個房東真的太笨
如果像你這麼聰明就好了....

一、是「占」有!不是「佔」有!!詳見民法第445條928條

二、是兩「期」!不是兩「月」!!租金有人是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意義不同。

三、你的繆讚讓我覺得不太舒服,不過......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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